审车前发现自己的车因“未让人”被处罚,赵女士以交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将给她开出罚单的西安市交警支队曲江大队告上法庭。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去年8月,赵女士在审车前发现,自己的爱车因“未让人”被交警部门处罚。9月10日,她到交警曲江大队处理违章,交警部门以6月22日她在太白南路(南二环—西沣一级路)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为由,对她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
对此结果,赵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她称,当时路边3人并非过马路,而是在路口挡出租车,因出租车已载客未停,自己的车就跟着过去了,因此被监控拍下。
之后,赵女士将交警曲江大队起诉到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她诉称,交警曲江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她的理由主要有四点:
处罚证据材料无有效参照物证明违法地点,无法证明在其辖区内,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5条相关规定;
证据材料显示不出行人通行交通信号灯,也体现不出行人通行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车辆与行人应当相互礼让,通行权利义务平等;
证据形式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图像取证设备应当采集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不同位置的全景照片;
设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告盲目实施行政处罚,处罚不必要的让行违背立法初衷。
综上,请求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100元。
庭审中,被告交警曲江大队“因技术原因该处罚未找到相应证据”,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还查明,被告未在处罚决定书中加盖公章。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无合法理由未提交作出涉案行政处罚的依据,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罚的主张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事件解读
行政处罚证据是指证明行政行为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查证之前,只能是证据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原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行政机关举证不能,应承担败诉的后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