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十分丰富,给了我们检视和研究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能对实际案例进行研究、归纳,可促进规则的完善和减少理赔中的争议。
2019年2月16日,微信朋友圈看到了《 “ 交通事故 ” 与 “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判别研究及明确车险责任范围在理赔实践中的应用》一文,该文从 “ 工程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是否是车险保险责任范围 ” 这一常见争议问题出发,从事故性质到底是生产安全事故还是交通事故的角度判定是否属于车辆责任险责任,并进而提出“生产安全事故不属于车辆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的认识。[1]
笔者赞同作者的研究精神。但对于其中涉及到的专业问题,提出如下观点。
一、交通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该法规定在非道路通行时的事故参照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表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按照该条例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同时该条例第13条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报告制度,其中列明了交通事故的伤亡人数统计期间。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并不排斥,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属于交通事故并不当然就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中并非不包括交通事故。实践中,生产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时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如2017年8月发生的洛阳大客车撞秦岭隧道口的“8.10”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属于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笔者也处理过同一个事故既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又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因此,不能以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逻辑去论述不构成车辆责任险理赔。
二、以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作为商业三者险理赔的判定依据是错误的
日常所称的交强险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承保的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2008年12月5日,保监会在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使用问题的复函》之中,将“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纳入交强险范围。也就是说,除复函情形外,交强险只适用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赔偿,对于非交通事故的赔偿,不构成交强险保险责任。
但是,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显然不同。
交通事故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当然是商业三者险责任构成的常见情形。在前述文章中,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作为商业三者险的抗辩理由。但是仔细考量后就会发现,这实际上是一种错误理解。理由如下:
1 .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规定,商业三者险承保的“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无限于“交通事故”的表述。
2 . 在前述条款中,并无对“使用”的特别释义,因此将“使用”界定为行驶或通行过程中并无依据。
3 . 在前述条款中,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都是“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但实践中,未发现保险公司对停放中车辆被撞坏的情形从“并非使用过程中”的角度去抗辩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4 . 认为“商业三者险赔偿交强险限额意外的损失,因此商业三者险也限于交通事故”也是没有依据的。责任险赔偿金额范围常有一些限制或,但并不能由此反向推导去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5.实践中已有案例将非交通事故下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予以厘清。如四川绵阳中院“(2017)川07民终1517号”判决,该案中吊车在作业中撞到他人,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事故车辆不是在道路或非道路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而是在工地车辆处于停止中发生的事故,而该车又不是保监会所释明的起重特种车辆,交强险保障的事故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车辆在道路外通行中发生的事故,本案不属于交强险保障的事故范围,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交强险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的事故范围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并不限于交通事故,故其损失应由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额内予以赔偿。
因此,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的“使用”,并不限于“行驶过程中或通行过程中”。之所以出现误解,可能交通事故在机动车责任险中较为多见,而交通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行政管辖范围,一般由交通事故认定书结案。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就不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结论。
所以,将交通事故作为车辆责任险保险责任成立与否的前提,只在交强险项下有价值,在商业三者险项下无价值。
三、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判定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的标准
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商业三者险是以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为条件的责任保险。因此,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成立是以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的事故为前提,在此基础上结合保险责任范围、免责事项等确定保险人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有时是同时构成的。交通事故只是成立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的常见情形,而非必备条件。生产安全事故即使不属于交通事故,当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这一要素时,也可能成立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