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之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享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只能是在继承开始以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指定具有继承权,且其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继承人,其相对义务人是侵权行为人。
0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特点。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基于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由法律赋予的特别独立的请求权,是一种总括的请求权。权利人无须证明对遗产中的各部分有何权利,只须证明被继承人于死亡时有其财产权利。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权利,无论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财产权,向遗产的非法占有人请求回复。这是不同于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个重要特点。
03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异同。
继承回复请求权类似于物上请求权,其一致之处在于:①均无须证明占有人善意与恶意、故意与过失。②只要原为权利人占有,后为他人无权占有(由占有人提出抗辩、举证)即可行使权利。③都可追及第三人。
两者的区别在于:①物上请求权是对单个、特定物行使的权利,不能简单地适用于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在内的遗产的情況。如果被告对原告的继承权不予争论原则上只能行使从被继承人处继承来的物上请求权。如果对继承人资格有争论则优先适用继承回复请求权。②消灭时效不一致。在德国法上,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与一般的请求权消灭时效一致,因此时效届至,继承法上的遗产请求权以及物上请求权都消灭。但依意大利、瑞士等国法律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一般要短于物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且确认之诉无时效限制,而对物请求返还则受时效的限制。
04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指当民事权利主体的继承权受侵害时,继承人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届满之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继承权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期限。
此处涉及《民法典·继承编》与原1985年《继承法》法律条文新旧更替的问题,《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第8条,以后应适用《民法典》最新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民法典·总则编》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原1985年《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