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不相信,但我的爱情终究是一场骗局。
——《张三与小芳的爱情故事》
张三与小芳是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
“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是“她”的昵称
头像里的“她”长得美丽又善良
尽管从未谋面
但在屡次通话中
温柔细腻的声音
已经构筑了张三所有美好的幻想
心里早已认定“非她不娶”
在两人确立恋爱关系之后
一天小芳哭哭啼啼向张三倾诉
自己母亲得癌症却无钱可医
家里还欠下巨额债务
早已醉倒在温柔乡的张三不疑有假
多次向其转款数十万元
之后小芳也屡次寻找借口向张三借钱
但幻梦终究会破灭
几个月之后
网络那头的“小芳”如同人间蒸发
所有方式都联系不上她
张三这才惊觉被骗,连忙报警
待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
张三这才发现
自己魂牵梦萦的“小芳”
竟是个男人
自己痴痴沉醉的初恋
终究是一场骗局
#提示
关于婚恋诈骗
01
提高防范意识
不要轻易被“迷花眼”
不要盲目透露个人信息,尤其是财产情况;多重渠道核实对方身份,及时核验对方的身份证、驾驶证、护照、工作证等证件信息。
02
涉及钱款事宜需谨慎
不要轻信“借口”
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以“买婚房”“生意投资”“家人生病”等借口索要钱款,如遇此种情况,应当仔细核查真实情况,并征求家人、朋友的意见,钱款往来以转账等有证可查的方式为妥。
03
提高法律意识
发现可疑行为及时报案
一旦遭遇诈骗,一定要及时止损,切记要保留好骗子的手机、微信、QQ、身份证等信息,保管好聊天记录、汇款凭证等证据,第一时间联系警方报案,如实向警方陈述被骗过程,配合警方侦查破案。
2
一厢情愿,没想到我只是她的取款机。
——《张三与翠花的爱情故事》
欺骗并没有磨灭张三对爱情的向往
“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
张三在大街上对翠花一见倾心
两人不久坠入爱河
恋爱期间张三不仅时常准备小礼物制造惊喜
更是携手旅行带她看尽世间美景
在商讨结婚事宜之后
张三以翠花的名义为其购置了一套房屋
本以为可以就此抱得美人归
然而就在结婚前夕
翠花提出了分手
并要求张三以后不要再打扰她
张三多次挽留仍未能让翠花回心转意
伤心痛苦之余,愤怒涌上心头
张三遂要求翠花归还恋爱期间游玩、吃饭及赠送礼物等花费以及为其购置的房屋
认为自己与翠花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
现在结婚不成自然应当返还
一纸诉状将翠花告上法院
那么张三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司睿哥说法
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分手时是否可以要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恋人间互赠礼物是为了表达情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外出吃饭、旅游等日常消费而支出费用、基于礼节的馈赠等应**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但是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与的财物,其赠与行为以双方缔结婚姻作为条件,法律上把这种以一定条件为前提的赠与叫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感情破裂、未能步入婚姻,即赠与所附条件未实现,那么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的财物**。
提醒:
恋爱期间,情侣间可能会赠与大额钱款、车辆、乃至房产等贵重财物作为礼物,或作为物质的帮助,却想不到有朝一日可能会对簿公堂,因此保留、固定证据的意识薄弱。在这里提醒您,恋爱期间赠与需谨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应当妥善保留相关证据,双方均应注意自身权利的保护,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
03
拿完分手费,你离开的如此决绝。
——《张三与丫蛋的爱情故事》
在经历两次失败爱情之后
张三与丫蛋的爱情终于到了第三个年头
但看似可能长久的恋爱实则危机四伏
双方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得天翻地覆
终于在忍无可忍之下张三提出了分手
但丫蛋不但不同意分手
还经常对张三纠缠不休、大吵大闹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夜晚
丫蛋找到张三并将其带到一处空房子
央求其不要分手
但见张三态度坚决
于是威胁张三索要上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否则别想分手
无奈之下,张三只得支付
#说法
“青春损失费”是否合法?
“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协议、可能是欠条等,但实际上“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法定义务。故一般来说,向法院起诉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因违反公序良俗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这属于自然债权,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履行义务的一方道德上的自省。法律并未禁止,法院也不会予以干涉,
还需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分手时未就“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达成一致,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