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某农村一名20岁智力障碍女子与一名55岁男子举行“婚礼”并在现场嚎啕大哭的视频被曝光,引发热议。据了解,该女子属于智力二级残疾,女子父母以该男子“人好、老实”为由,为女儿安排了这桩婚事。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谈一谈与智障人士监护权行使相关的几个问题。
01
何为监护权?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智力障碍人士根据其年龄和精神残疾程度,依法被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享有对智障人士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02
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经过合法婚姻登记后智力受损,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除此之外,应由智障人士的父母、子女担任其监护人。父母、子女去世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此外,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也可担任智障人士的监护人。
03
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主要有如下几项:(一)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三)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对于成年的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其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4
智障人士婚姻大事,能否依照“父母之命”?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对于智障人士能否办理结婚登记,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该智障人士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因其对婚姻不具备基本的认知与判断能力,无法自愿表达结婚意愿,没有结婚自主权,监护人不能代替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婚之后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果起诉离婚或被起诉离婚,应首先将其监护人由配偶变更为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子女等,再办理离婚手续。
二是该智障人士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形。首先,要判断其智力状况能否对婚姻建立正常的认知。如具备该能力,则由被监护人自行决定结婚或离婚;如不具备,则按上述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离婚标准执行。
由此可见,父母作为智障人士的监护人,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因智障人士大多不具备对婚姻的基本认知,在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后也无法正常表达和防范,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如把自己应尽的监护职责通过“婚姻”的形式转嫁于他人,可能对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严重伤害。监护人,特别是父母,不应打着“为孩子将来着想”的幌子推卸自己的监护职责,否则,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