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江某与莫某于2017年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儿子江某抚养权归男方江某,江某无需女方莫某承担孩子抚养费。事隔几年,江某认为莫某是孩子的母亲就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抚养费,双方因沟通不畅,江某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莫某诉至法院。
经法官审理查明,江某和莫某在离婚时已经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及财产归属等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明确约定:江某无需莫某承担孩子抚养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
本案中,江某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不足或者出现经济状况恶化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事实和依据,也未提交江某自身的职业或者收入状况证明来证实其无法保障孩子所需费用的情形。因此其诉请将因其证据不足而得不到法院支持。经过中渡法庭法官的悉心调解和疏导,江某最后选择撤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有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官寄语
证据是司法裁判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其诉请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是需要当事人重视证据收集意识的。
本案的诉源是因父亲对母亲事后不用承担抚养费却依旧能“享受孩子的爱”,感到极度心理不平衡引发的。人可以有情绪,可以及时去宣泄去排解,但成年人的情绪,尤其是父母之间的情绪,不应当通过孩子来排解。孩子还小,他无法排解那些怨气深厚的情绪,他们没有能力去判断父母的仇恨是不是他们自己的原因还是因为他,这种矛盾和愧疚也许会影响他们的一生。
在孩子面前相互指责和谩骂,你让孩子怎么办?孩子身上的血液,一半是父亲,一半是母亲,他们天生都会希望,自己的父母就是一个非常好的人,父母身上的亮点会让他们感到自豪和认同,也会内化成为自己的亮点。
我们真心希望即使选择离异,无论之间有多少讲不清的恩怨情仇,但请不要伤害你们共同的孩子,别再让幼小的还去经历一次次的伤害。学习用正念去浇灌孩子,用爱去滋养孩子,相信您的孩子这一生都不会太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