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父母都不会主动去质疑甚至否认自己和子女的亲子关系。那么,下面案例中的张山为何要几次三番地执着于证明女儿张颖并非自己的亲骨肉,并要求法院予以承认呢?这背后又有着什么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
女儿是不是亲生的?
张山和王倩的婚姻几经分合。两人在2008年时,第一次协议离婚;2010年,两人复婚,之后女儿张颖出生;2012年,两人起诉离婚,双方约定:张山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各负担50%至张颖18周岁止。
分开几年后,张山突然一纸诉状将前妻王倩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王倩返还其抚养费106380元(21276元/年×5年),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和鉴定费2000元。
至于为何会有这一诉求,张山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方瑞法医物证亲子鉴字[2015]第XXXX号DNA亲子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载明:“2015年10月11日,收到张山和女孩的血痕样本;同时附有证件复印件和照片”,鉴定意见为“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张山是女孩的生物学父亲”。
自己养了数年的女儿,竟不是自己的?在获知这一“事实”后,张山遂做出起诉前妻王倩,并索要上述赔偿的决定。
一审法院:不能证明非亲生
但对于这份“亲子鉴定证明”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提出了质疑。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张山鉴定时没有携带“女孩”的户口本、出生证等身份证明,鉴定机构也无法确定参与鉴定的“女孩”即是张颖,故鉴定意见仅载明不支持张山是“女孩”的生物学父亲,而未载明“女孩”的身份信息,即使有“女孩”的照片,也无法确认其为张颖,即张山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颖并非其亲生女儿,与其不具备血缘关系,故对基于此而主张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这一结果,张山表示不接受,并申请上诉。张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可以证明非亲生
二审中,张山表示,他已提交DNA亲子鉴定书,尽到了最大举证能力证明王倩所生女孩并非其亲生。他未向鉴定机关提交“女孩”的身份信息,是为了保障“女孩”的隐私。况且,一般没有亲生父亲会故意否认女儿与自己存在血亲关系,并为此而采取虚假诉讼。所以,他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中,张山未提供新证据。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张山为证明张颖并非其亲生,已经向法庭提供了亲子鉴定证书,这一必要的证据证明。然而,王倩经合法传唤,在一审和二审时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发表辩论意见的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虽然DNA鉴定仅有注明张颖名字的“女孩”照片,并未载明“女孩”的身份信息,但张颖如果是张山的亲生女儿,张山故意将女儿DNA鉴定为非其亲生的可能性较小。鉴于王倩未到庭反驳,故可认定张颖与张山不存在血缘关系。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不当,二审法院予以更正。
既然法院认定了张颖并非张山的亲生女儿,那么,张山“主张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的诉求是否就可以成立了呢?
对此,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虽然可认定张颖与张山不存在血缘关系,但张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张颖支付了抚养费,故对其要求王倩返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经查证,张山、王倩于200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直至2010年5月才复婚,而根据张颖的出生日期判断,王倩并非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故王倩不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情形。因此,对张山要求王倩支付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张山提出张颖并非其亲生女儿的上诉理由虽然成立,但其要求王倩支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的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但判决驳回张山诉讼请求正确,法院对其处理结果予以维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