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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未养死未葬”,从未尽孝的女儿能否继承财产

2022年02月25日14:2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引言】

  “生不养死不葬”通常用来形容不孝顺的子女,这种现象历来为人们所唾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地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当然地享有全面的继承财产权益呢?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起申请撤销调解确认决定的案件,一边是悉心照料植物人弟弟14年的四姐妹,一边是对父亲不尽赡养义务的女儿,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四姐妹的诉请,裁定撤销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面继承房产的司法确认裁定书。

  本案的裁判,彰显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程序性价值,在老龄化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对那些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产生警示作用,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生活的指引、示范和规范作用。

  【案情简介】

  一场突发疾病,让正值壮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那是2003年,此前不久,他刚刚与妻子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8岁的女儿小曹由张某带走抚养。眼看曹某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他的四位姐姐主动承担起了看护照顾弟弟的责任。持续植物人状态的曹某,有着180多斤的体重,帮他翻身至少需要两个人,姐姐们常常累得满头大汗。

  一开始,曹家四姐妹也曾给张某打过电话,特别是年节的时候,希望张某能带着孩子来看看曹某,或许能给弟弟一些亲情的鼓励,以及醒来的希望。她们知道,离了婚的张某对曹某已经没有任何义务了,并不奢望对方拿钱或者帮着照顾。但是,张某始终没露过面。她和曹某的孩子小曹,也鲜少踏足这个曾经的家。后来,四姐妹也就不打电话了。

  就这样,14年过去了。曹某于2017年7月的一天,无声无息地去世了。葬礼上,张某和女儿小曹依然没有露面。

  操办完弟弟的丧事,曹家四姐妹整理遗产遗物,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是曹某唯一的遗产。这套房子,是曹某与张某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曹某与张某离婚时并未处理,房产证一直在曹某处。关于房子的处理问题,曹家四姐妹直接联系了侄女小曹。此时小曹22岁,已经成年了。然而,小曹对此事仿佛并不上心。在电话中,她要么说太忙,要么说不着急您看着办,事情就这么暂时搁置下来。

  四姐妹将房产证保管好,想着侄女还在上学,确实不急于一时。然而接着,她们两次作为被告接到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电话。第一次是2018年,侄女小曹起诉她们归还房本,但很快撤诉了。第二次是2019年,小曹起诉她们腾房。看起诉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经登记在小曹名下了。

  原来,在曹家四姐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曹与张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继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继承,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继承。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小曹于2019年2月18日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这一刻,曹家四姐妹又是气愤,又是寒心。14年照顾植物人弟弟的辛劳付出,14年对侄女小曹所表现出的冷漠和不孝的愤懑,让她们咽不下这口气。她们查阅了一些法律规定,知道小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已经生效民事裁定确认了继承权益,而且房子已经过户,想要扭转当前的局面希望渺茫。但她们决定做一回原告,期望法律给她们一个公道。

  商量好后,她们一纸诉状将小曹诉至东城区法院,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她们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小曹与张某隐瞒了四姐妹长期扶养被继承人曹某的事实,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经司法确认的形式继承曹某名下的房屋,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法庭上,面对许久未见的侄女和张某,曹家四姐妹情绪有些激动。“你要这房子可以,至少应该跟我们打声招呼吧?”“你眼里压根就没有我们这些人,就像没有你爸爸一样。人还在的时候,钱没给过一分不说,看都不曾看一眼,人一走就跳出来要房子!”“你爸爸植物人躺在床上14年,我们照顾了14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这么急着要把我们赶出去,还想了这么‘高明’的招儿!”“怪不得叫你不肯来,原来早都想好了,自己就把事全办了。”四姐妹你一句我一句。反观小曹和张某,却显得很冷静。她们就一句,小曹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适用第二顺序继承人。关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她们认为,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的申请人只有小曹与张某,曹家四姐妹属于继承人以外的范围,不是继承案件的必要诉讼参与人,所以司法确认程序合法,涉案房屋应由小曹一人继承。

  “不尽赡养义务,你有什么资格继承遗产?”曹家二姐提出。“我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自然没法赡养。”小曹答。“不拿钱也罢了,来看看自己的爸爸总可以吧?”曹家二姐再问。“我平时要上课,假期要打工,实在没有时间。”小曹理直气壮答。

  法官则问了小曹一些很细致的问题。比如,你和张某住在哪里?你成年后在哪里读书?从学校回家的路线是怎样的?查明小曹与张某居住在东城区,成年后在廊坊读大学。在与通州居住的患病父亲相距较近的情况下,小曹极少“顺路”去探望照顾父亲。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曹某因病长期卧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为曹某的姐姐,多年来对曹某进行扶助、供养,扶养较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小曹与张某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权益,故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撤销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该撤销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据原裁定书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亦随之撤销。双方重新进行遗产继承。

  【裁判解析】

  本案两个审理难点的认定

  第一,本案应当适用的程序。2015年的民诉法解释形成了提出异议的司法确认利害关系人保护制度,并明确规定了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以及检察院抗诉或再审建议。本案中,曹家四姐妹针对已经生效的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裁定提出异议,应当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监督案件。

  第二,本案审查的内容和范围。法律赋予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就此类案件的审查内容、审查程度大相径庭,有仅从管辖法院、申请人主体资格、司法确认是否程序合法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的;也有除形式审查外,对于异议申请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关事实进行严格的实体审理的。

  本案的问题关键在于,曹家四姐妹是否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存在着利害关系,能否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除了审查相关民事裁定书的管辖问题、申请人主体资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问题外,通过直接询问当事人,了解被继承人离世前十多年间被继承人、继承人的生活状态,特别是了解到小曹成年后,从经济上和精神上均未充分履行赡养义务。小曹亦认可四位姑姑在被继承人生病后长期扶助、供养,承担了较多的扶养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虽然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曹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相关民事裁定书可能会影响到曹家四姐妹的实际利益,曹家四姐妹不应当在遗产继承处理中被排除在外。

  专家点评: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

  本案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小曹,对处于植物人状态的被继承人不管不问,不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是典型的“生不养死不葬”,而曹家四姐妹作为被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扶养、照料被继承人。一方是有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一方是无法定义务而付出良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小曹通过隐瞒曹家四姐妹长期扶养被继承人的事实,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继而进行司法确认程序,实现了一人继承遗产的目的,而曹家四姐妹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撤销可能影响其实际利益的民事裁定书,进而重新启动遗产继承。

  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以下三个方面价值:

  其一,彰显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程序性价值。

  司法确认程序在极大节约诉讼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亦不可避免地因程序简化而存在可能引发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无救济则无权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即特别程序的异议制度。通过赋予当事人,特别是权益受损的利害关系人以解决问题的渠道,有助于维护司法确认程序自身的正当性。以本案为例,曹家四姐妹通过提起“异议之诉”,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原裁定,更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曹家四姐妹在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有了进入司法程序的可能。本案是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程序性价值。

  其二,实践了继承法第十四条中“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实体性价值。

  一般来说,申请人能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司法确认程序异议之诉的核心焦点。本案中,小曹系曹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曹家四姐妹系曹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故在一般的法定继承案件中,曹家四姐妹不能直接参与继承。即便其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酌情分得遗产权”,但实践中该条的司法适用率很低。以北京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在2019年全市审理的2399件继承案件中,仅有30件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引用了该条,且仅有7件一审案件涉及到“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否适当分得遗产。本案中,由于司法确认程序的审查范围和深度远低于民事普通程序,为维护家庭伦理关系,确认曹家四姐妹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是对继承法中“利害关系人”实体性价值的实践。

  其三,发挥了警示“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社会价值。

  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地享有法定继承权,同时也负有法定的赡养老人的义务。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剧,“空巢老人”现象愈发严峻。就像本案中的极端情形,如果被申请人未尽赡养义务却能当然地全面继承财产权益,不仅让十多年来扶养弟弟的曹家四姐妹心寒, 也有悖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观念。故本案在肯定曹家四姐妹多年来的扶养付出的同时,将极大震撼并警示类似的不尽义务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不能有“权”任性,较好地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生活的指引、示范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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