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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会涉及的问题

2022年02月25日14:2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基于中国特有的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是不会明确或不愿意明确出资性质和出资对象,导致在子女离婚时出现纠纷。因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父母通常无法提供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一方的证据。一旦子女离婚,其中关于房产的争议就会凸显,而且争议还很大,实践中法院裁判也不同。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一般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房子的所有权问题;第二个是出资的性质问题。

  我们先看第一个问题:婚后父母出资房子是谁的

  首先看与父母之间有无财产约定、借名买房协议等,如果没有,按照原《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如婚后男方父母出全款资登记男方名下,则视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如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问题:出资的性质,赠与还是借贷?

  1、主张借贷的观点: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认定为借贷关系,在当前房价普遍较高的社会背景下,因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父母出资视为理所当然,此种情况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将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亦不利于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购房出资的义务。父母为子女筹集资金用于贷款购房的出资行为不能理所当然的认定为赠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示该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经济窘迫期或减轻经济负担,子女理应承担偿还责任。

  2、主张赠与的观点:先是举证责任问题,一般认为口头赠与要求的举证责任较高,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亦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主张涉案款项系赠与,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口头赠与事实的认定,应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借条可以补,想要补赠与合同可难了。如果没有证据,优先认定借款。

  民法典实施后,司法解释也进行了修改,不同之处是:什么情况容易产生纠纷?怎么避免?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编的司法解释一其中,关于“子女登记结婚前,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一点的规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但是,对于子女登记结婚后,父母出资如何认定则修改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与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一方”,司法解释三规定,“如果产权只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有着明显的差别。

  所以目前有观点认为: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子女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无论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但也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何谓“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仍存在解释的空间。除了明确的赠与合同外,是否可以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来判断父母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其夫妻双方是比较客观的,实践中也易于掌握,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原则也是一致的。即在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时,如果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当然,也可能存在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但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此种处理既与物权相关规定相衔接,贯彻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公信原则,又将父母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了一个客观的判断标准,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等于已经向社会公开了不动产的所有者只是自己的子女,申请登记的内容也是意思表示的一种,这种情况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这不仅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也便于司法认定和统一裁量尺度。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原《婚姻法》解释三 第七条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问题】

  1. 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许多债务该如何处理?

  答:要区分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抑郁症是否可以结婚?

  答:可以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抑郁症可以结婚。但是要提前告知配偶,因为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抑郁症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尚无其他规定。

  3.民法典实施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没有偿还能力,另一方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吗?

  答:需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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