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抚养关系的确定,不宜机械适用“一方抚养一个”的协议和惯例,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和意愿,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离婚协议里写明了大儿子由我抚养,他现在凭什么不把孩子还给我?”一边是母亲愤愤不平的埋怨,一边却是父亲斩钉截铁的拒绝:“五六年时间了,她没有探视过孩子,没有尽过做母亲的责任,我不能把孩子给她。”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原本协议离婚多年的他们为了孩子的抚养权闹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认定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优先考虑子女权益和意愿,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不能机械适用“一方抚养一个”的协议和惯例,最终驳回母亲的诉讼请求,两个孩子均由父亲抚养。
一、案情简介
离开多年后,母亲来要抚养权
小董和小丽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然而 2014 年 3 月,两人感情破裂,最终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大儿子贝贝(当时年龄为 3 周岁多)归母亲小丽抚养,小儿子园园归父亲小董抚养。两人均抚养至 18 周岁,且互不支付抚养费。
虽然作了上述约定,但是离婚时小丽正处在离职状态,且没有自己的住房。再加上小董父母当时表示愿意继续代为照顾两个小孩,所以离婚后,大儿子贝贝实际上一直跟随父亲小董生活。离婚后小丽去了外地,且长期没有探视过两个孩子。
转眼 5 年过去了, 2019 年 11 月,小丽回到上海向小董要求按照当年离婚协议,将大儿子贝贝交给自己抚养。面对长期没有联系过的孩子母亲,小董没有同意。没多久,小丽便将小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儿子贝贝交其抚养。
二、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大儿子贝贝应当随母亲小丽共同生活。现小董有协助将贝贝交还小丽的义务。小董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孩子仍由父亲抚养
二审中,小董指出,两人离婚后并没有完全按离婚协议约定来执行,儿子贝贝和园园一直都是和自己居住在一起。因长期没有同小丽联系,对小丽生活现状并不了解,若让孩子现在回到她身边,不利于贝贝身心健康发展。
此外,小董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视频材料。视频中大儿子贝贝表达了对现在生活状态的满意,同时也表露自己愿意继续留在父亲身边。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长子贝贝归小丽抚养,但离婚后贝贝实际随小董共同生活至今。且小丽并无证据证明其目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优于小董,也没有证据证明小董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当下,不应机械适用当时双方的离婚协议,而应当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变化。6 年多来,贝贝同父亲小董事实上已经形成固定且有益于其健康成长的抚养生活模式。再加上贝贝本人的意愿表示,若改变贝贝目前生活居住环境,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上海一中院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大儿子贝贝由小董抚养。(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