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时,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一、案情简介
阿华和小丽原本各有一段美满的婚姻。一次,在酒精的刺激下,双方发生性关系。2013年,小丽产下一子毛毛。
2014年,小丽的丈夫阿坚出于怀疑,带毛毛到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双方非亲生父子关系,因此阿坚提出离婚。
小丽离婚后,经济来源受到了一定影响。2015年,小丽纠集了四五个男子找上阿华,逼其签署50万元抚养费协议。事后阿华到派出所报警,双方在民警的调处下达成和解,并签下《承诺书》。《承诺书》中,双方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抚养费纠纷达成一致。
2018年,小丽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子毛毛由自己抚养,阿华要支付其抚养费50万元。
二、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经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阿华与毛毛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支持阿华为毛毛的生物学父亲。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抚养纠纷。毛毛应为阿华与小丽之非婚生子。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但是,小丽提交的《协议书》内容经过变造,且小丽庭审中陈述《协议书》的签订背景、过程及参与人数时,多次表示记不清,忘记了等,显然与常理不符。阿华又在签订之后的几个小时内即向派出所报警称被逼签订抚养费协议,且此后双方在民警调解下达成的《承诺书》中仅对双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抚养费纠纷达成一致,对50万元抚养费并未提及。小丽以《协议书》为据要求阿华支付50万元抚养费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阿华应支付抚养费,酌按照2018年厦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401元及婚生子的生活需要、生活水平等计算标准,确定阿华每月应支付抚养费1200元。酌以小丽本次起诉时间作为抚养费的起算时间。
小丽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厦门中院对一审法院认定阿华无需按照《协议书》支付50万元抚养费的判决予以维持。
本案的一大争议焦点是阿华应付的抚养费金额。法院审理认为,在毛毛出生后,均是小丽进行抚养,阿华并未参与孩子的成长,更未稳定支付过抚养费。小丽单方面支出抚养费的行为必然导致其财产积累的减少,而且从孩子出生之日起,阿华就负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因此阿华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二审改判:阿华应从孩子出生之日起支付抚养费至毛毛满18周岁止。
三、法官说法
本案中,毛毛的出生并非阿华意料之中,但稚子无辜,每个孩子都应该在父母关爱下快乐健康的成长。阿华在毛毛出生后未能尽到父亲之职责虽非其之过,但在知晓毛毛与自己的血缘关系后,不应继续逃避,应当积极面对,履行抚养义务,保障孩子的物质与精神方面需求。小丽作为母亲也应理智行事,与阿华建立正常沟通渠道,让孩子能健康成长。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现实生活中,有些恋人尚未结婚即生育子女,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对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时,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男方有抚养能力而拒绝抚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遗弃罪,或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