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签名、有捺印,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引发的母子纠纷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起因是老人为处理好身后事,在生前留下三份代书遗嘱并录了视频,其意思均是表示自己去世后由妻子继承遗产。但老人去世后,儿子却认为遗嘱没有老人亲笔签名,均为无效。为此,母子两人闹上法庭,对簿公堂。
代书遗嘱无遗嘱人签名有效性存分歧
王涛和张红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霞、一子王军。2013 年 3月,王涛去世。在他去世前,曾立下三份代书遗嘱,将两套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指定由妻子张红继承。
但对这三份遗嘱,儿子王军与母亲张红产生了争议。之后,张红向法院提交了三份遗嘱及立遗嘱过程中的一张光盘,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三份遗嘱的核心意思都是在王涛百年之后,名下财产全部由妻子张红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但儿子王军对母亲张红提交的三份遗嘱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遗嘱中没有被继承人父亲王涛的签名,王军表示遗嘱的可信度不高。他认为,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该三份遗嘱不能采信。
王军表示,母亲张红提交的光盘内容是否经过剪辑无法确定。且从光盘内容可以看出,遗嘱是有人提前打印好的,并非按照父亲王涛的陈述代写的,尽管有人向王涛宣读,视频中也有王涛点头的镜头,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王涛能完全理解遗嘱上的法律意义。
基于以上原因,王军认为无法确定父亲是否能了解自己的行为后果。
形式轻微瑕疵不影响意思表示遗嘱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从张红提交的三份遗嘱的形式上看,均属代书遗嘱。该三份遗嘱中被继承人王涛意思表达基本一致:去世后,名下财产均由妻子张红继承。三份遗嘱均有两名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之后两人签名,立遗嘱人捺印。庭审中,两名见证人都到庭证实该三份遗嘱的内容,系被继承人王涛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尽管王军认为三份代书遗嘱因被继承人王涛未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但通过其母亲张红提供的遗嘱光盘能够看出,因疾病原因导致王涛行动不便而未能亲自在遗嘱上签名。但立遗嘱时王涛本人意识清醒,明确表示认可遗嘱内容,并由其本人在该遗嘱上捺印。法院认定,三份代书遗嘱形式上虽有轻微瑕疵,但并不影响被继承人王涛对其去世后遗产分配所做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确认涉案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该遗嘱在其去世后应当发生法律效力。张红要求继承的济南市市中区的两套房产,系其与被继承人王涛通过房改购得,属被继承人王涛与张红的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产中一半产权应归原告张红所有,另一半产权作为被继承人王涛的遗产予以继承分割。根据被继承人王涛的上述遗嘱,在其去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由妻子张红继承所有,现张红要求判令涉案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抚恤金非遗产按继承顺序分配
诉讼中王军还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王涛的抚恤金16万余元。法院认为,抚恤金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给其近亲属的一种抚慰金,含有一定的精神抚慰内容,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尽快解决原、被告纠纷,本案中可一并处理。而张红作为王涛的配偶,现已年老,与被继承人王涛共同生活风雨几十载,有着很深的夫妻感情,二人更是生活中相互搀扶的伴侣,王涛的去世给张红造成的精神打击比其他亲属更大,且在王涛遗嘱中也能看出其与老伴张红相濡以沫、感情深厚,以及其欲将全部财产留给张红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为张红在分配抚恤金中应予以多分,法院酌定为50% ,剩余部分由王军、王霞平均分配,即张红分得 8万元,王军、王霞各分得 4万元。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济南市市中区两处房产归张红所有。王涛抚恤金16 万元,张红分得 8万元,王军、王霞各分得 4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建议
建议房屋所有人在生前设立遗嘱,提前对遗产的处分进行安排。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上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如果没来得及立遗嘱,老人去世后应尽快处分遗产。越拖越可能出现复杂情况,可能出现转继承等情况,需要配合的人越多,提供的材料也就越多,带来许多不可预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