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实施《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就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国家当前的一项重要、紧迫任务。
如果允许执行财政划拨的专项扶贫资金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将会影响国家扶贫政策的落实和扶贫目标的完成。
日前,律师代理一起强制执行扶贫资金的执行异议案件。为此,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检索、分析和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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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划扣扶贫资金
案外人有异议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外人异议案件。
安化县人民法院执行谌某与湖南金湘叶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湘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化县田庄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化县政府)对法院划拨金湘叶公司82×××15账户内银行存款5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谌某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安化县政府称,金湘叶公司82×××15账户是根据安化县产业扶贫领导小组的要求,为保障资金专款专用设立的政府、企业、银行三方共管账户,账户内的50万元属于扶贫专用资金,根据规定应专款专用,用于产业扶贫,不是金湘叶公司的自有资金不能用于偿还金湘叶公司的债务。
法院划拨该笔款项偿还金湘叶公司的债务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会影响安化县的产业扶贫工作,故要求退还该50万元至异议人的财税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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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扶贫资金认定的四条标准
安化县人民法院认为,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金湘叶公司作为安化县30个县级产业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其根据扶贫政策要求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设立产业扶贫专项资金银行账户82×××15,该账户设立特定,资金特定、使用管理特定,且与一般资金账户明显区别,可以认定为扶贫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安化县政府转入该账户的二笔资金与安化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下拨扶贫专项资金的文件和金湘叶公司的财务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相对应,可以认定该二笔资金为异议人转入的扶贫专项资金。
安化县政府10月31日转入的50万元扶贫专项资金没有与被执行人的其他资金混同,能够区分。
因此,本院认定该账户内的50万元属于扶贫专项资金,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自有资金。中央、省、县三级有关部门对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均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专款专用,因此该50万元不应用于清偿被执行人自身的债务,本院对该50万元资金进行扣划用于偿还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务确有不当,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谌某账户内的资金应由谌某退给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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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针对扶贫资金是否能被强制执行,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设立专项扶贫账户。扶贫资金转入时的资金类型应明确为扶贫款。拨扶贫专项资金的文件和企业的财务凭证、银行业务凭证应相互对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扶贫款项应与企业一般往来资金明显区分。依据扶贫专项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明细,必须能够明确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扶贫资金。
3.某些产业扶贫项目是由政府财政部门将扶贫资金出借给贫困户,贫困户入股扶贫企业,扶贫企业使用资金运营,每年向贫困户分红,出借期满后财政部门收回资金。这种类型的产业扶贫,由于企业使用资金进行生产经营,已经无法从资金往来明细中区分扶贫资金和自有资金,因此企业账户中的存款难以被认定为扶贫资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227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安化县田庄乡人民政府、谌礼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案件,(2019)湘0923执异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