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制。所以说,若是一个民事纠纷能够出现出现三次上诉,那这个案件基本是走尽所有程序。这样一个官司下,没有个几年都是难以解决。
若是正常的诉讼案件,一审之后,对方不服可以上诉。这个时候上诉次数是第一次。二审法院有可能发回重审,这时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对方不服判决又可以提起上诉。这样一来,对方的上诉次数就有两次。
这时多数的诉讼案件。判决也重审二审判决之后生效。
当然,对方可能还不服,这个时候可以申请再审。一般再审的概率较小,但也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这样一来,法院裁定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启动再审案件的程序与所作判决生效的法院直接相关。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从上面来看,一个案件即便是再审也最多可能产生三次上诉机会。但是上诉作为当事人的诉权,这个不仅不能剥夺,还应当保障。若案件不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问题,也不用太担心。
上诉理由
应明确什么事由可以成为上诉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可以成为当事人上诉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谓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与实际情况截然相反的认定;所谓认定事实不清,则指原裁判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证据,所得结论含混不清,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一审裁判事实认定错误,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归属有所不当。故而当事人可对此提起上诉。
⑵ 上诉人认为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衡量案件的质量有两个基本的标准,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如果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了,不仅直接违背了“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而且会造成实体处理结果的差异,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失当和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失范。因此,上诉人可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⑶ 上诉人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到案件正确判决的。程序违法的情形主要有: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但是,却可在极大的程度上保障实体公正。因此,如果一审程序不公正或者有错误,一般会影响到实体判决的正确性;退一步讲,即使违反法定程序并未影响实体判决的正确性,也难以消除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基于此,当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
⑷ 一审裁判作出后至上诉期届满前,当事人发现了新的证据,而这新证据足以改变一审裁判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而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