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行政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22年02月25日16:3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占奎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新抚区政府暴力征收,违法强拆,造成其房屋内财物严重毁损、丢失,其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极大损害。原审对其关于贵重物品损失、误工费、医疗费、借条灭失、精神抚慰金等主张未予支持错误。请求判决新抚区政府赔偿其财产损失309500元、借条灭失导致债权无法追偿的损失80000元以及误工费、交通费和材料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本院认为:已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新抚区政府强制拆除高占奎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高占奎在收到新抚区政府作出的《对高占奎要求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及赔偿人身、财产损失申请的答复意见》后,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系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无需对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违法重复确认。关于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新抚区政府在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未对被拆除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也未妥善保管和依法处理,导致高占奎对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形之下,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结合高占奎的诉讼请求,合理酌定高占奎的实际损失,判决新抚区政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在高占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其主张的贵重物品损失未予支持,亦符合本案基本事实。关于租房损失赔偿问题,新抚区政府违法强拆高占奎的房屋,导致高占奎只能租房居住,故租金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应予赔偿。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每月700元计算存在不当,二审法院根据《新抚区万达广场西侧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改判新抚区政府按照每月750元计算,超过30个月增加0.5倍赔偿,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关于借条损失的赔偿问题,高占奎主张新抚区政府强拆导致其借条丢失,造成的8万元债权无法追偿,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条真实存在,且债权无法追偿的损失与涉案强拆行为之间也缺乏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高占奎该项主张,并无不当。关于高占奎主张的人身权、健康权损害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问题,高占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是新抚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所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在我国目前的国家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限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第十七条列举的行为时,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高占奎的该项主张,均无不当。关于高占奎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和材料费的主张,该项费用并不属于新抚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一、二审法院未支持高占奎该主张,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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