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
你侬我侬,不分彼此
分手后
撕破脸皮,一分一厘都要掰扯清楚
恋人之上 婚姻未满
这段时间的财产纠纷就很尴尬了
钱先生(化名)和唐女士(化名)原系一对情侣,恋爱期间,钱先生为让唐女士搬来同住,便为其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36万元的轿车,车子也登记在唐女士名下。钱先生在支付首付款及前几期贷款后,每月9000元的车贷改由唐女士支付。
后双方因矛盾分手,唐女士搬离并开走了车辆。钱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唐女士返还款购车款11万元。
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均要求车辆“归对方所有”,并要求对方“归还购车款”。
钱先生认为,其为唐女士支付车贷系基于恋爱关系,且车辆登记在唐女士名下,现双方已经分手,唐女士理应归还购车款。
唐女士则认为,虽然车子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车子是恋爱期间唐先生对自己的赠与,不仅不同意归还购车款,还要求钱先生归还借款6.9万余元。
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同时也考虑到钱先生目前经济比较困难,最终商定车子归唐女士所有,唐女士转账给钱先生的6.9万元借款用于抵扣购车款,唐女士当场返还钱先生1万元购车款后,钱先生撤回了起诉,双方也确认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热恋中的情侣们,千万不要被爱冲昏了头脑,提前学习这份《婚前财产问题清单》,让甜蜜的爱更纯粹,更无后顾之忧。
恋爱期间的借款,要不要还?
要还。
不论在恋爱中,还是分手后,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这种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分手后能不能要求返还?
区别情形。
恋爱期间,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日常生活消费所需)的财物属于一般赠与,一旦交付财物,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也就是说分手后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但是对金额较大已明显超过正常开支范畴的赠与,应进一步结合当事人的经济条件、赠与时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审查是否构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该赠与包含双方将来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考虑到这一愿望是双方当事人成立该赠与法律关系的目的,双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则可以认为双方的赠与合同实际上附了解除条件,自条件成就(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时赠与合同失效,受赠人应向赠与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赠与另一方财物,能反悔吗?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
虽然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但是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本质上属于一种施惠行为,而且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者,赠与人撤销赠与一般不会损害受赠人的权益。根据权利义务相称的原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可以较双务合同相对弱一些,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是有条件限制的,即根据法律规定,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所以,对恋爱中的“糖衣炮弹”还是要提高警惕!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恋爱期间一方承诺为另一方买车,但是车辆未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算是有效赠与吗?
法律意义上不算。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比如车辆、房产、股份、记名债券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在法律上“他‘送’给你的,也还是他的”。
特别提醒,在“网恋杀猪盘”电信网络诈骗中,常有不法分子将自己包装成“霸道总裁”,谎称以股份、房产相赠并骗取受害者钱财,这种不做登记的空口许诺,没有法律上的物权变更效力,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