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小美在谈恋爱时曾许下海誓山盟,要一生一世在一起,两人为结婚买了新房,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可后来二人感情破裂,分手后张三甚至将小美告上法庭……
张三和小美曾是大学同学,和大多数情侣一样,从恋爱到结婚,平淡且美好。两人为筹备婚礼,以共同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价款为80万余元。
其中,张三父母出资30万元,剩余50万余元由张三和小美共同承担偿还银行贷款。
可就在买房的第二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美另嫁他人。
由于两人对于房产的归属争执不下,张三遂将小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小美应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房屋首付由张三父亲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张三偿还,小美并未参与还贷;
其次,双方皆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法院由此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因此,小美在与他人登记结婚,与张三结婚之目的未达成的情况下,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后,法院判决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张三所有,小美需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以案释法
张三与小美的恋爱关系破裂,导致双方最终未能成婚,而张三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30万元,虽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
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是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的。
再者,张三每月按时偿还按揭贷款,虽房产登记时加了小美的名字,但是是为了与其建立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行为;
后来小美与他人登记结婚,二人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即附条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小美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为子女买房分担部分压力,往往出于自愿,是为了让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但若因财产分割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岂不是又伤感情又伤财。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若涉及高价值财产,建议父母子女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