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博主称拿不出50万彩礼**女友被强行拖走#**新闻,登上了热搜,
引起网友广泛热议。
据媒体报道,B站up主“九品芝麻铲屎官”发视频称,因没有50万彩礼,女朋友被其家人强行带走。视频显示,一名女子被多人从一间房屋内拖出,在遭受殴打后被塞进一辆汽车带走。随后,一男子从屋内追出,也遭到了殴打。
事发次日,当事女孩回应此事称,她与男友在一起5年左右,半年前她才将两人的关系告诉家里。对于其隐瞒与男友的关系,家人很生气,但并不是极力反对两人的关系。关于个人发展问题,她与家人存在争议,她是“211”高校硕士,但毕业后一直与男友一起做自媒体,对此家里人很生气,因为家人希望她有一份稳定的工作。50万彩礼是父母与她吵架时说的气话,强行把她拖走是因为她前一天不告而别,家人发现后很生气,处理方式欠妥。当时,家人只想把她带走,也不是真的要跟男友动手。
对于此事,警方已介入调查处理。
暴力就能解决问题吗?
诚然,由于观念和立场等方面的差异,父母对子女婚姻或常有不同的看法,但不惜直接动用“武力”粗暴干涉的,当下社会上已不多见。借着这个案件,南海普法君想和各位看官聊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高价彩礼等问题。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郜某家属采取了暴力干涉行为,但是否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因尚无完整情况通报,仍难以准确分析。通常所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是指行为人通过捆绑、殴打、禁闭、抢掠等暴力行为,以强制或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离婚。暴力行为与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仅有干涉行为或语言威胁而没有实施暴力,或暴力行为轻微的,均不构成本罪。郜某家属如采取较为严重的暴力殴打或禁闭等行为、以达到阻止郜某与张某某正常结婚目的的,则涉嫌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但须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须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刑事起诉,司法机关才介入处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属公诉案件,即应由司法机关主动立案查处。本案未发生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仍属刑事自诉范畴。这也是为什么事发地公安机关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仅告诫家属不得采取暴力手段限制郜某人身自由,未直接刑事立案的原因所在。部分市民或许仍有疑问,对女方家属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何以不按非法拘禁论处?确实,如果独立来看,家人采取暴力行为禁闭郜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可能成立非法拘禁行为,但该行为直接服务于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仍然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为所包含,不必独立成罪。
同类案件处理上容易遗漏的,是对男方的暴力问题。家人干涉婚姻自由时采取的暴力行为如涉及对方或第三方的,一般应当另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从公安机关通报的初步情况来看,郜某家属多人到男方张某某住处、将女方强行拖拽上车,并与张某某发生撕扯。双方较大可能存在肢体冲突,是否构成殴打行为,则尚待调查确认。如所指“撕扯”行为构成对张某某的殴打行为,则可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且需注意的是,因女方家属有多人,一旦认定存在殴打,则其属于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不得不说,结伙殴打他人,后果还是很严重的。处理矛盾需冷静,多人动手请三思!
关于彩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提及的“50万彩礼”虽未证实属于家属的真实意思,但着实非常吸引眼球。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社会上长期存在婚前男方给付彩礼的现象。只要双方自愿、金额合理,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诉诸法律。但借婚姻索取财物显为法律所不允许,国家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理高价彩礼、干预婚姻自由等不良习气的价值导向。借婚姻强行索取高额财物,不仅不符合正当社会价值导向,法律上也不会认可。婚姻自主,恋爱自由,每个人都拥有自主决定自己婚恋的合法权利。父母对子女的婚恋问题或有不同意见,但应在尊重选择的前提下平和、理性沟通。暴力干涉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正所谓:婚姻可自主,家长须尊重;遇事好协商,家和万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