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撞人致伤,谁来“买单”?

2022年02月28日09:3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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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开外卖APP下单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随着外卖行业的迅速崛起,每天,在大街小巷中总能看到飞驰的“外卖小哥”,他们行色匆匆,分秒必争的派送外卖,以防超时。由此,也引发了“外卖小哥”为了速度不顾安全等各类问题。

  近日,湖州中院便审结了一起“外卖小哥”撞人赔偿的案件。

  基本案情

  配送外卖出事故

  2019年3月的一天,“外卖小哥”纪师傅驾驶电动自行车配送外卖,眼看着手中的订单就要超时了,正要超车加速行驶时,不慎撞倒了同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杨某。经交警部门认定,纪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导致杨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杨某住院后,进行了骨骼切开复位并内固定手术,后续又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手术,共计花费四万余元。期间,纪师傅垫付了一万元医疗费。

  事故赔偿引纠纷

  原本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但纪师傅的“外卖小哥”身份,让事故赔偿变得复杂了起来,案件涉及事故受害人杨某、“外卖小哥”纪师傅、外卖平台物流配送合作商A公司以及A公司本地分公司员工周某。因对赔偿责任主体及金额协商无果,杨某一纸诉状将其余三方一并告上法院。

  由于A公司曾为纪师傅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该保险公司专门为某外卖平台定制的外卖物流配送合作商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仍然处于保险期间内,纪师傅遂申请追加某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各执一词 责任难分

  杨某主张:

  A公司本地分公司、分公司员工周某、纪师傅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显示周某与A公司之间是服务外包关系,纪师傅系由周某自行雇佣作为外卖配送员从事外卖配送服务,不属于A公司的员工,不接受A公司管理。杨某遂要求A公司、周某、纪师傅共同赔偿除纪师傅垫付医疗费以外的全部损失三万余元。

  针对杨某的主张,四位被告各有各的说法,一时之间难分责任。

  纪师傅认为:

  事故是由我引起的,在法定赔偿范围内的,我肯定会赔付,而且我也已经垫付了一万元医药费。但A公司也为我投保了保险,那是不是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周某认为:

  我只是A公司在本地一家分公司的员工,当时签订三方协议是为了方便管理骑手,也没考虑这么多。现在我已经找到了2019年2月A公司和纪师傅签订的劳动合同了,再让我承担赔偿责任,肯定是不合理的。

  A公司认为:

  我们公司已经为纪师傅投保了保险,所以要赔付的话肯定要找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

  A公司是投保人,如果A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将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法律关系一并处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定分止争 妥善调解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周某提供的2019年2月A公司与纪师傅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确定A公司和纪师傅之间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纪师傅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致杨某受伤,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A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纪师傅投保的事实以及外卖物流配送合作商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记载,纪师傅不仅在保险合同的雇员名单中,且保单中的保险标的明确记载了纪师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纪师傅实际从事的也是该特定平台的外卖配送服务,系该保险针对的主要对象。

  我国保险法未禁止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诉讼中一并处理理赔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同属道路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可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直接判决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本案中原告已将承担雇主责任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可一并予以处理。

  法院积极促成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赔偿杨某的损失,并将纪师傅垫付的部分费用直接支付给纪师傅,不足部分由A公司承担,为杨某求偿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也解决了“外卖小哥”纪师傅垫付费用的理赔问题。

  法官说法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审理涉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面临新情况、新问题。

  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并积极为配送员等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分摊自身的经营风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积极履行理赔义务。外卖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法院在个案审理中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通过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法条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第一条 第三项: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第九项: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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