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中国人而言
房子是依靠,是保障,是家
可是
当一个离婚的妈妈
突然得知自己和孩子
一直居住的房子被查封
并将进入拍卖的执行程序
这个妈妈应该怎么办
案例简述
2016年3月
离婚协议:伏笔的开始
赵丽(化名)和马强(化名)协议离婚,两个孩子由母亲赵丽抚养。为了让孩子有个稳定的居所,双方约定将坐落于河北区的房屋归赵丽所有。
自协议离婚后,两人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目前该房屋仍登记在马强名下。
2021年6月
男方涉诉:矛盾的升级
一封执行通知书,打乱了赵丽平静的生活。原来马强与陈兵(化名)在车辆买卖中发生纠纷,陈兵为维权将马强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马强返还陈兵购车款10万元,陈兵将车返还马强。
可判决生效后,马强仍不还钱,陈兵着了急,便向法院申请执行。
该院受理后作出执行裁定,对马强名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的某房产进行查封,并于同年6月通知马强及居住人,该院将启动对上述房屋的执行程序。
面对上面的情况
赵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被法院驳回后
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希望法院能确认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
并解除对房产的查封
法官经过阅卷,查阅相关材料,发现赵丽虽与两个孩子在涉案房屋中实际居住,但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是马强,两人在离婚协议中虽约定涉诉房屋归赵丽所有,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马强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边是独自带着两个孩子的妈妈
一边是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法官也陷入了纠结
对于自己来说
案子好判
但无论怎么判都会伤害一方
案子能顺利结
可是不能实现“事了”的目标
法官考虑到
房子不能拍卖
而陈兵的钱也得还
该案的解题点
有且仅有一个:就是马强
因此,法官耐心为马强讲解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理。通过讲解,马强充分认识到自己是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且如果该房屋被拍卖,马强将无法履行《离婚协议书》上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义务,而且赵丽与两个孩子也将住无所居。
基于此,马强与执行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执行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因债权人不再申请执行涉案房屋
赵丽申请撤诉
该院裁定准许
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经验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常规审理思路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原告是否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程序法上的规定
执行异议之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
跳出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本身
从引起该案诉讼的
源头——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义务
寻找突破口
通过做被执行人的工作
促使其积极履行义务
成功为赵丽和孩子保住了房子
也帮助陈兵实现了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