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在夜晚出没,
疯狂盗窃停放在路边货车内的柴油......
近日,巨野法院刑庭
对一位“五进宫”的“油耗子”
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1点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巨野县玉山路西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半挂车油箱内的柴油偷走。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00元;
2021年9月3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巨野县青年路西头路南,通过撬别油箱盖的方式,将被害人孙某某、刘某、刘某甲、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四辆半挂车内的柴油盗走,被盗柴油共计300.94千克。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809元;
2021年9月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离开上述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用同样的方法准备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车内的柴油时被发现,后弃车逃跑。
以上,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作案三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2309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盗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盗窃案在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居多,不要拿小偷小摸不以为然,通过不劳而获取得的钱财,不仅会受到道德、良心的谴责,最后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此案也提醒广大货车司机朋友,请将货车停放在灯光明亮、有监控摄像头的路段或有人看管的停车场内,不要停放在偏僻或无人看守的地方过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