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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人生“开挂”竟卖游戏“外挂”,他们栽了!

2022年02月28日09:4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打游戏时

  你是否也遇到过这种情形:

  被人莫名“秒杀”

  24小时自动战斗一夜满级

  ......

  这些“怪象”的背后

  其实是玩家“开了外挂”

  有人甚至还制作、销售“外挂”来牟利

  基本案情

  某游戏是一款需要投入较多时间而获取任务收益和奖励的回合制网络游戏,由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某网络公司运营多年。

  2018年以来,姜某未经授权,自己研发了专门针对上述游戏的外挂软件在自己的工作室使用,同时向其他玩家出售该外挂牟利。朱某、李某先后成为姜某的代理,为其出售外挂。姜某为便于出售外挂和管理客户而建立QQ群,并将朱某、李某设为管理员。姜某等人非法销售的外挂价格一个月120元至800元不等。朱某与李某的销售数量共同计算,每卖出一个外挂,朱某可获得15元提成,李某可获得17.5元提成。

  通过上述出售外挂行为,姜某共获利50万余元,朱某及李某分别获利4万余元。

  寇某、武某、孙某通过QQ群等途径从上家购买外挂后,又出售给其他玩家,分别获利1.8万余元、1.1万余元、1.3万余元。

  经鉴定,该外挂程序通过对某游戏程序进行注入,对该游戏程序的文件和处理的进程数据进行了查询、读取、创建、写入和关闭等操作,实现了某游戏自动选择剧情任务、自动跳过剧情对话、自动进入战斗场景的功能。

  公诉机关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指控姜某等六人。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姜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四千元不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电脑硬盘、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

  裁判理由

  被告人姜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行为均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其中被告人姜某、朱某、李某结伙共同犯罪,违法所得已超过二万五千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寇某、武某、孙某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等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官说法

  非法网络游戏外挂挤占了其他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应当占有的资源与机会,破坏了电子竞技游戏的公平性,加剧了网络游戏生命周期的缩短,不利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繁荣发展;同时,若不法分子利用玩家求胜的心理在游戏外挂中设置木马程序,对公民个人信息、财产安全等也存在潜在威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中,被告人出售的游戏外挂可接入网络游戏,对游戏数据进行查询、读取、创建、写入和关闭等,实现对网络游戏的非法控制,被告人出售外挂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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