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改变容颜,
难忘同窗情缘。
多年未见,
偶遇“面目一新”的“老同学”向你借钱,
借还是不借呢?
案情回顾
原告汪某系一名在校女大学生,假期在某十足便利店打工偶遇女孩陈某。陈某自称是汪某小学同学,并表示自己现经营一家车行,主要做车辆租赁生意。虽然对眼前的同学容貌不甚熟悉,但看见“老同学”热情招呼,汪某自以为是自己记性不佳,便互相添加好友,逐渐熟络起来。
两人逐渐熟悉后,陈某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汪某借款,请求汪某下载某网络借贷APP帮其贷款。碍于同窗之情,汪某注册软件并贷款10500元,分期三年,借款给陈某,后陈某向汪某出具了一份欠条。
欠条出具后,陈某仅还款1000余元便消失无踪,待汪某再次联系时发现已被删除好友。
无奈之下,汪某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同学”归还借款。起诉过程中,方才发现欠条载明的“陈XX”是其为借款编造的假名,其所称的车行亦不存在。
经办法官仔细梳理证据材料后,顺着转账记录找到账户使用人,系借款人陈某的母亲。了解到被告陈某系未成年人,父母早年离异,由其父亲担任其监护人,现其父亲因犯罪在监狱服刑。为了妥善处理涉未成年人纠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办法官组织陈某母亲与原告沟通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母亲代为归还8000元。
考虑到汪某系在校学生尚无收入,为避免网贷对其后续生活及发展产生影响,经办法官积极与该网络借贷平台沟通联系,最终达成以被告方支付的8000元偿还借贷平台三年期借款,取消汪某在平台上的借款记录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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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生活中,大家常常面临亲朋好友借款急用的情形,不少出借人碍于情面或出于同情心在未核实身份及信用的情况下,即向借款人出借款项。法官提醒,在出借欠款前务必仔细核实借款人相关信息并开具借条,转款后保留转账记录,对于陌生人“搭讪”更要留个心眼,不要被其虚构的高收入表象所迷惑而轻易发生款项往来。
那么从这个案件来看
1、未成年人借款是否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陈某(经核实年纪为16周岁),虽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向汪某借款1万余元,金额不大,应认定与其智力相符,故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
2、未成年人借款(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陈某已满16周岁,但其未有稳定收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