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确认垄断行为之诉是否还能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2022年02月28日10:1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

  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确认垄断行为之诉是否还能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裁判要旨

  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确认垄断行为或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与因一般合同关系发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不同。在一般合同关系中,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该侵权行为通常也是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该侵权行为原则上不会超出合同范围或者合同当事人可以预想的范围。与此不同的是,在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中,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仅是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载体或者工具,合同中涉及垄断的部分才是侵权行为的本源和侵害发生的根源,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案例索引

  《白城市鑫N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924号】

  争议焦点

  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确认垄断行为之诉是否还能适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涉及因合同内容引发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仲裁条款,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涉案两份合同订立、履行等相关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合同法。

  首先,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显然,反垄断法立法的核心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率;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显然,合同法立法的核心目标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属于私法性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其次,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鑫N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垄断行为受害人提起的确认垄断行为之诉。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确认垄断行为或同时请求损害赔偿之诉与因一般合同关系发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合同之诉或者侵权之诉不同。在一般合同关系中,如果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该侵权行为通常也是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该侵权行为原则上不会超出合同范围或者合同当事人可以预想的范围。与此不同的是,在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中,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仅是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载体或者工具,合同中涉及垄断的部分才是侵权行为的本源和侵害发生的根源,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和审理对象,远远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当然和绝对依据。

  再次,鑫N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第二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案中,鑫N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伊利集团公司,要求确认其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涉案两份合同因违反反垄断法,应属无效协议;同时主张赔偿损失40万元。为证明其主张,鑫N公司提交了其与林甸伊利公司等签订的涉案两份合同等证据,认为涉案两份合同有多处限制竞争的垄断条款,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团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了鑫N公司的合法权益,经初步审查涉案两份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合同约定的生鲜乳购销数量、价格、交易方式等主要内容明确,应当认定鑫N公司已经提交了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初步证据,且提起本案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至于鑫N公司认为涉案两份合同违反反垄断法应属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当立案后经过实体审理,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裁判。故,鑫N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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