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典型案例

2022年02月28日10:1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扫黑除恶维护市场秩序,

  助力营商环境提升

  0**1**

  孙某某等恶势力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份以来,孙某某陆续纠集他人,逐渐形成以孙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某等5人为重要成员,蒋某某等13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腾蛟镇南溪制革基地一带,通过言语威胁、单方定价、聚众阻拦等方式,强行收购胶头、强行收费、强行承包工程,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其中涉及副业建设强迫交易罪事实4节,涉案金额55万余元;涉及胶头收购强迫交易罪事实26节事实,涉案金额280余万元;涉及聚众斗殴罪事实1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某某等19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并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某等19人犯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分别对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该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所指腾蛟镇有较多群众从事皮革加工制作行业,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聚集地,当地政府亦规划建设了产业集聚园区。孙某某等恶势力犯罪行为对当地的社会秩序和营商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首先,涉案恶势力成员依仗自身暴力犯罪的前科恐吓群众,纠集多人盘踞地方,为谋取自身利益极力阻碍园区建设,强行承接副业建设工程,导致产业园区建设迟迟无法推进。其次,为霸占制皮胶头回收市场巨大利润,孙某某等人通过恐吓、威胁方式强行垄断交易,进行单方定价,且扬言通过掐断皮料输入迫使中小企业主屈服。上述强迫交易行为,使得当地中小企业主苦不堪言,严重损害营商环境健康发展。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一方面考量维护社会秩序,一方面着眼修复营商环境,严格把握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破坏营商环境犯罪予以坚决打击。本案审判后,当地园区建设得以提速,胶头收购市场阴霾得以扫除。本案展现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对依靠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运转为主导的行业进行正向引导,肃清害群之马,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本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效提升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二、**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0**2**

  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某光学科技公司研发了某超薄放大镜批量生产的制作方法,即耐高温抗磨专用胶板、不锈钢板、电铸镍板“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并将胶板、模板、液压机分开不同地区,分别交温州市某橡塑制品公司、宁波市某模具加工厂、瑞安市某液压机生产及加工。某光学科技公司对胶板、模板、液压机的规格、型号或功能要求不断更新变革。被告金某从2005年开始,先后担任某光学科技公司的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金某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公司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2011年间,金某从某光学科技公司离职,并于2011年3月24日成立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某光学仪器公司,随后到上述三家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的胶皮、模具、液压机,使用相同的方法顺利生产出与某光学科技公司同样的超薄放大镜机并投放市场,造成某光学科技公司经济损失。经鉴定,某光学仪器公司制作的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某光学科技公司制作超薄放大镜的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晓的技术信息。经审计,2011年3月至2016年12月间,某光学仪器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某光学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放大镜产品,其销售毛利为1220782.94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金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一审宣判后,金某不服,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相比,对司法机关而言更具有挑战性。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法院在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认定以及被害人重大损失的认定方面,严格按照刑事证据证明标准,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一一予以回应,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展现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全貌,涉及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鉴定,被诉技术方案与涉案技术信息的比对,对重大损失评估审计报告的分析判断等多个难点问题,是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并被省高院评为2021年八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案件。

  三、**用心调解促双赢,化解矛盾助营商**

  0**3**

  某机电公司与林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机电公司系一家从事微特机电研发、生产和销售的A股上市公司,林某系某集团公司股东。2017年,某机电公司作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林某签订“对赌协议”,嗣后,因目标公司未能达到承诺业绩,某机电公司根据协议内容要求林某进行利润补偿并作减值补偿,金额共计3.2亿余元。经过不懈努力,本案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上市公司巨额“对赌协议”新类型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由于涉及上市公司,案件的处理对企业的正常生产及企业信誉都可能产生影响,且上市公司的调解程序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为此调解过程困难重重。但经过不懈努力,多管齐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该案的成功调解,既是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双赢效果的成功实践,也为此类案件的审判实务提供新的解决思路,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四、**因案施策化解多方纠纷,**

  促成多年烂尾工程重启

  04

  某川公司、某国公司系列执行案件

  案情简介

  某川公司自2011年开始爆发债务危机,截至2018年4月,某川公司及关联的某国公司总计负债本息超83亿元,自然人债权人超200人(关联债权人总数超1000人)。2011年以来,部分债权人陆续向鹿城法院起诉,该院受理相关案件近200件,标的额总计超过20亿元。该公司关联的“某花园”、“某广场”系两大烂尾楼,某锦苑逾期交房引发群体性纠纷,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关注。

  鹿城法院考虑该系列案涉及债务数额巨大、债务人众多、如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清偿率低、两大烂尾工程长期停工影响温州形象等问题,院领导亲自督办、统一指挥,全院各部门审执联动、紧密配合,积极参与市区两级党委召开的多次协调会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衔接配合办理解封、注销抵押权、产权过户等手续及维稳、协调工作。争取省高院对某川公司的执行案件与温州市的处置保持节奏统一,争取市中院将关联执行案件指定到该院统一执行,保持上下协同联动。在严格依法保护胜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引入投资人,综合分析某川公司两大烂尾楼的开发条件、关联债务、投资人意愿,按计划分批次分别就三类群体性纠纷达成和解化解方案:1.某锦苑全体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纠纷;2.“某花园”地块相关联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3.“某广场”地块相关联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目前,某川、某国公司预重整项目在各方努力下,系列案件已全部妥善解决。某国公司名下“某花园”项目,在引入投资人的参与下完成重组,并于2019年12月进行开盘销售,销售业绩良好。某川公司名下“某广场”项目已于2021年1月31日完成土地过户,由央企某地产公司接手。

  典型意义

  某川公司、某国公司系列案件的妥善处理,是鹿城法院着眼服务大局,切实维护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特别是在不同当事人多元诉求的情况下,鹿城法院主动搭建沟通平台,先后几百余次约谈当事人,逐一对接,破难攻坚,找到和解关键节点,为顺利和解创造条件。鹿城法院在严格司法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善意执行,主动担当,审慎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面对个别债权人不理解时,本着担当、善意的角度去沟通,最后实现了司法重整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避免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大大提高了各债权人的受偿率,同时大大加快两大烂尾楼处置效率,实现了投资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都满意的共赢效果,取得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运用“活查封”,**

  帮助防疫企业化解难题

  05

  某工贸公司涉金融借款执行系列案

  案情简介

  某生物公司研制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盒为浙江省首家获得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的产品。某工贸公司系某生物公司股东之一,在鹿城法院有众多执行案件,持有的某生物公司2.1937%的股权被依法冻结。疫情期间,为确保核酸检测试剂盒的供应量,某生物公司准备增资扩股、扩大生产,但因部分股权被冻结,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与投资人的协议,该生物公司面临赔付2000万元高额违约金的风险,企业声誉与上市计划均受影响。1月22日,某生物公司向鹿城法院申请解除对某工贸公司所持股权的查封,允许其增资扩股。鹿城法院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分析估算,若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成功,明确上市目标,可能大幅提升某工贸公司持有股权的价值,将可能清偿所有债务。1月26日,鹿城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阐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与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的真实情况,消解债权人顾虑。2月3日,最后一名债权人表示不对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提出异议,当晚执行干警赶赴杭州。权衡各方利益后,向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函件,通过“活查封”方式,在继续冻结某工贸公司所持股权的前提下,同意该局办理某生物公司增资扩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避免解封股权存在的财产转移风险,降低债权人顾虑。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现场指挥,历时近九小时,于当日下午五点办理完毕增资扩股事项。该院推动防疫企业增资扩股难题仅10余日高效解决,善意能动执行效率获多方好评。

  典型意义

  在常态疫情防控形势下,案件的稳妥处理不仅关系到企业声誉和上市计划,更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盒这一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鹿城法院注重灵活的“活查封”执行方式寻求多方共赢,最后助力解决企业增资扩股难题,保障防疫物资生产,同时规避解封股权的相关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对拒不配合执行审计予以拒执打击**

  06

  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因某建筑劳务公司拖欠其建筑材料款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应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823870.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因某建筑劳务公司不履行法院判决,某建材公司向瓯海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建材公司向瓯海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公司有工程款在案外人某劳务公司处。但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本案件“回头看”过程中,瓯海法院根据线索,多次约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以及案外人某劳务公司在温州的项目负责人,并实地走访工地现场深入调查。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是案外人某劳务公司下面的劳务班组,主要负责钢筋、泥水、木工等结构性工作方面的劳动力输出,其劳务工资、工程款均与案外人某劳务公司结算。期间,案外人某劳务公司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工资账册,经审核,已支付工人工资数百万元,但无多余工程进度款给被执行人。瓯海法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决定对被执行人启动执行审计。瓯海法院多次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公司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但被执行人仅提供部分工人工资清单等材料,至今未完全提供上述财务资料,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瓯海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某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后瓯海法院再次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提供上述财务资料配合执行审计,但其仍拒不提供。刘某拒不配合执行审计,已由瓯海法院移送相关部门立案审查,予以拒执打击。

  典型意义

  作为被执行企业、公司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对法院的执行审计工作漠不关心、置之不理、高高挂起就没事了。执行审计工作的开展需要被执行企业的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积极无条件配合,全面客观真实提供审计所需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务报表等一整套完整的财务资料。对这种前期不主动配合执行审计,甚至想方设法阻碍执行审计的相关人员,将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类似案件的执行审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七、**诉前调解显人情,**

  解纷不破良好营商关系

  07

  某置业公司买卖合同司法确认案

  案情简介

  某建材公司因某置业公司拖欠其混凝土856117.04元而诉至乐清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乐清法院发现欠款事实清楚,故引导双方诉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于货物往来、货款结算均无异议。某置业公司陈述,公司招商引资出现问题,尚未缓和又遭遇疫情打击,并非故意拖欠货款,并称某建材公司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上乘,其不想失去好货源,希望给予宽限一段时间。法院将了解到的情况及履约态度如实告诉某建材公司,并将本地商业发展现状向双方大致分析。某建材公司考虑到对方对自己的肯定,也表示理解企业发展遇到困境的难处,此次起诉的目的一半是为货款,另一半也是想看看对方的态度,愿意给予对方一定履行期限。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深入沟通,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同时,诉前调解成功后引导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特别程序对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使其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法院诉前介入,引导当事人以非诉手段化解纠纷,在保护原告权利的同时,也兼顾了被告的实际困难,从而做到不伤情面,使双方能继续维持良好的营商关系。原、被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原告愿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履行期限,被告同意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既符合了当下诉源治理的大潮流,也体现了当地企业相互扶持、相互体谅的格局和胸怀。乐清法院通过诉前化解,缓和各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以非诉手段兼顾法治与情义,真正做到了为当地企业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真正做到以法治力量优化营商环境,该案件的人情化解纷经验可为今后同类案件提供借鉴。

  八、“多方联动”+“示范调解”,

  化解涉众纠纷

  08

  浙江某置业公司系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浙江某置业公司是龙港市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了某创业园项目。2019年期间,200余家企业向该公司购买上述园区内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该公司在合同约定价款外收取额外的增高费用。截至2019年末,被告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约定实现正常的供电,不满足交付条件。原告等人遂以被告违约为由,向龙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回增高费用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列案件标的额达8.7余亿元。后龙港法院借助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引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化解方案,并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重点就案件事实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专题研判,同时依托矛调中心综合化解矛盾纠纷职能,引入相关职能部门及矛调中心调解员力量,组织当事人参加“面对面”碰头会,三次调整调解方案,最终促成双方敲定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中,龙港法院面对地区重大案件,合理借助府院联席会议机制,并形成了“院长统筹、分管院长主抓,民事行政并进,审判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格局,既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专家会诊”作用,又依托矛调中心实现“示范调解”,以点带面,化解了绝大多数业主的民事纠纷,切实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既兼顾到司法效率和公平,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推动龙港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向前迈进。

  九、**破产清算转重整实现多方共赢**

  9

  某农业公司重整案

  案情简介

  某农业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是靠对外投资农业项目,申请政府农业补贴维持企业运营。后公司经营者以该公司为融资平台向社会拆解高利陷入债务困局,加上投资亏损,致使公司负债急剧上升。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永嘉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手公司后,共计200余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处置,公司财产共近739万余元。

  因该公司作为一家农业企业,在当前国家扶持的大背景下,具有一定挽救价值。而且,该公司对外投资设立诸多子公司,若宣告破产则子公司均需进行清算,某农业公司可能还要承担完成清算等义务。2021年8月,在组织重整投资意向人之间的竞价后,重整投资人注资478万元。永嘉法院裁定对该公司进行重整,并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为提升该公司财产处置效益,提高债权人清偿比例,同时通过重整的方式解决对外投资清理和对外追收债权的难题,使公司财产价值最大化。通过重整,该案的普通债权清算清偿比例提升91.35%,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十、**坚持优势证据标准,**

  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

  10

  阮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拥有系列商标权,且知名度高。阮某等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某公司于2015至2017年先后三次被行政部门查获侵犯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商标权的鞋帮产品,并被处以行政处罚,累计侵权产品数量高达17000余双。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阮某等人赔偿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经济损失2641695.89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公司主观恶意非常明显,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后果恶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该院选取189元/双正品鞋单价作为计算依据,采信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会计报表所显示的50.4%的毛利润率,并将某公司第三次被查获的6050双鞋帮计算为销售量,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均为鞋帮产品,并非成品鞋,尚不能直接用于消费领域,酌情扣减40%,最终以某运动用品制造公司经济损失345779.28元的三倍确定了1037337.84元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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