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高某,根据书证显示,这笔200万的资金是你决定支出的,你用这笔钱做什么了?
高某:这笔钱不是我用的,被陈某拿走了。
检察官:陈某,高某从公司转给你的200万是什么钱?
陈某:我不清楚这笔钱是从哪儿转的,是高某支付给我的劳务费。
检察官:什么劳务费?
陈某:是我帮高某办离婚财产分割的劳务费。我是学法律的,高某向我咨询怎么快速将他名下的公司股票过户给他前妻,他是公司高管,按法律规定他名下的公司股票不能随便过户,我就帮他咨询了朋友,最后以离婚财产分割的形式办成了。这200万是高某给我的劳务费。
以上是检察官在办理高某、陈某等人涉嫌挪用资金等案件时发生的两段对话。在讯问中,检察官敏锐地发现了一个问题:高某作为离婚案件中交付财产的一方,不仅积极联系他人帮忙以实现快速过户股票的目的,还为此付出200万的高额费用,这一表现实在不符合常理。而高某身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敏感身份,以及他将名下公司股票全部过户给他人的敏感行为,也拨动着检察官紧绷的神经。为了查清陈某的辩解是否属实,以及高某的异常表现,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于是,一个隐藏很深的内幕交易案件就此浮出水面……
高某曾是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2015年,该上市公司因涉嫌单位犯罪被立案侦查,案件于2016年2月被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高某代表公司签收了《起诉意见书》。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的,属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而高某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从他知悉这一信息开始,一直到依法向公众披露之前,依法是不能交易相关股票的。高某深知,这个消息一旦公开,势必会造成公司股价的波动,而他恰恰持有公司的大量股票。因此高某不仅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反而打起了自己的“小九九”。
2016年5月,高某将其名下100多万股解禁的限售股全部卖出。此时,高某名下还有300余万股高管锁定股,按照法律规定暂时无法转让。到2016年8月—9月间,高某向学习法律的陈某寻求帮助,以实现快速将股票过户到他人名下的目的。陈某得知高某与其前妻签订过离婚协议,就建议高某以分割离婚财产的方式,将名下股票过户给前妻。在高某的操控下,过户到前妻名下的股票迅速被抛售一空。
股票全部卖出后,高某所在上市公司才按照其安排,公告了公司涉嫌单位犯罪的风险告知书,公告当日公司股票跌停。而高某在两次抛售公司股票的过程中,交易金额上亿元,避损金额达1600余万元。
检察官在发现高某涉嫌内幕交易的犯罪线索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调取了高某与前妻的离婚手续、交易流水、资金去向等材料,固定了高某知悉单位涉嫌犯罪、急于过户名下股票、以及控制公司发布公告等关键时间节点的证据,完善了指控高某涉嫌内幕交易罪的证据体系。面对确凿的证据,高某最终向检察机关表示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1600万元,法院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
至此,
**这个“案中案”圆满告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