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母婴店因提供游泳、洗澡一条龙服务,其便捷性吸引了不少家长带孩子前去。那么,孩子在母婴店游乐区玩耍时摔伤,损失怎么负担?肥西县法院少年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是一位六岁的小朋友孙某,被告为某母婴店。2021年4月11日,原告家长带原告及其弟弟去被告处洗澡。到母婴店后,原告两名家长带着弟弟去洗浴区,原告一人在母婴店游乐区玩耍,后在滑滑梯栏杆处摔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孙某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损害赔偿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十万余元。
法官调解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责任划分和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原告母亲认为,孩子在母婴店内受伤,店家未尽到保护义务,滑梯设置有一定危险性,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认为原告的母亲和奶奶作为家长,没有看管好孩子,所以孩子受伤,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防止矛盾激化,法官通过背对背调解的形式,结合该案的实际与《民法典》相关法条,向原被告说明公共场所经营者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应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职责,提高安全意识,重视安全教育,防范危险发生。
经过几番调解,双方终于对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愿意分期支付三万元,赔偿原告损失。至此,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提醒
近年来,很多母婴店提供游泳、洗澡一条龙服务,随着去的人越来越多,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值得关注。
母婴店都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店内不仅要加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还需要有专人进行看护和提醒。家长在将孩子送去以后,也不能忽视了孩子的安全问题,应时刻保持警惕,仔细观察周围情况,树立风险意识,做好充分防护措施,平时也要注重加强教育才能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