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也被称为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指的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疑似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和刑事侦查及审查起诉机关将不认为是犯罪但是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两种情形。
行刑衔接机制拓宽了检察机关的对外监督渠道,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通过行刑衔接机制,能够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进行二次判断,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对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怀柔区检察院坚持以行刑衔接职能为抓手,积极发挥主导责任,在开展行刑衔接工作中注重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的联动协调配合,积极推动调查、侦查工作进一步开展,确保案件办理质效,形成对危害群众健康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就医环境。
相关案例
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总经理、犯罪嫌疑人何某1在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结肠水疗机一台。犯罪嫌疑人何某2知晓何某1购置结肠水疗机,默许何某1利用其公司门店进行体验活动推广。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1、张某某均指导过席某某操作结肠水疗机。该公司员工席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为顾客进行“肠排毒”灌肠项目,先后导致两名消费者直肠穿孔。
2021年7月,怀柔区检察院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依法立案;2022年1月,怀柔区检察院就该案以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怀柔区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该公司经营者何某1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一万元,法定代表人何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员工席某被单处罚金。
法条链接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在此提醒,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师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切勿开展医疗活动,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以及非法行医罪的刑事责任。在选择医美项目时,请大家选择有医疗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应及时向相关机关检举控告,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就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