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赠送给儿子,儿子“不孝”,赠与的房产还能要回来吗?别着急,《民法典》赋予赠与人三种撤销权,法定撤销权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即使赠与人已交付赠与物,也可请求受赠人返还;任意撤销权是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除了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外,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穷困抗辩权是在赠与财产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时,赠与人自身陷于困境时对双方利益所做的平衡。
案例
老王炒股暴富后,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儿子,儿子欣然接受并入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股市暴跌,老王负债累累,与儿子因钱财发生争议,儿子对老王再婚后的妻子拳打脚踢致其住院。老王一怒之下要撤销对儿子的赠与,儿子不同意,认为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老王撤销赠与有违伦理道德,且老王的赠与行为导致其未及时购房,现在房价飞涨,其无法再购买。老王是否能撤销赠与?儿子未及时买房,老王如果撤销赠与,是否应补偿其房屋差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有三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穷困抗辩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如果是动产,要在动产交付之前,如果是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法定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当发生法定事由时,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的行为。这些事由包括: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即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包括夫妻等同辈之间的照顾义务、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对晚辈的抚养义务、约定扶养义务等,受赠人有扶养能力却不向赠与人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即赠与合同约定了义务,但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赠与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该1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赠与人超过此1年未行使的,就丧失了撤销权。
穷困抗辩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自己陷入经济窘困状况的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再履行的抗辩权利。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但受赠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时,赠与人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但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当赠与人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依然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本案中,老王赠与儿子的房产并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亦不是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而,老王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儿子的赠与。
老王的儿子对老王再婚后的妻子拳打脚踢致其住院,无论赠与的房产是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老王都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但要在知道儿子殴打妻子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老王可以自行选择一种撤销权。
小贴士
生活中,常有老人为了提前妥善处理“身后事”,而将自己的财产以赠与的方式分配给子孙后代,但有些不肖子孙却在财产到手后将年迈多病的老人视为拖累,不再尽心赡养甚至动辄打骂。此时要记得,民法典赋予了赠与人撤销权,以切实保障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法定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然,家事纠纷还是建议父母子女能够通过交流、沟通来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伤害亲人之间的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