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瓯海法院执行大厅接待了一位被执行人老李,执行人员在与他沟通中感觉到老李的精神状态极不稳定且极其敏感,似乎时刻处于情绪崩溃的边缘,无法对案件情况进行有效沟通。为更深入了解案件情况,执行员到老李的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走访。
案件详情
据悉,老李是单位领导口中的“三好先生”,是同事眼里的好搭档,在家庭里是一位好丈夫、好父亲、好儿子。家庭美满、事业小有所成,让老李的生活过的还算惬意。直至他签了那份文书……
几年前,老李在好友的劝说下给好友做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文书。之后,老李的独子因一次意外不幸身亡,好友也为了逃避债务音讯全无。一夜之间所有的债务人对准了他这个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走投无路的老李只能拆东墙补西墙,从银行借款去偿还担保的债务。为了偿还银行债务,老李变卖了家庭唯一的住房仍资不抵债。屋漏偏逢连夜雨,老李的妻子患上了眼疾近乎失明丧失了劳动力,老李一面承受着失去唯一儿子的痛苦、照顾患病的妻子和年迈的母亲,一面要承担着巨额的银行债务,患上了中度抑郁症。
瓯海法院在了解到老李上述特殊情况后,多次与老李进行沟通,了解到老李目前的收入来源系其工资及国家发放的失独补助金,考虑到失独补助金是国家对于这类群体的关心和保障,在被执行人能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予以保留不予执行,法理之下也应该有人情。老李作为被执行人,在案件执行期间十分配合我院执行员的执行工作,积极申报财产情况并多次表达还款的决心。最终,法院决定对老李的失独补助金不予执行,对老李的工资收入保留最低的生活保障金用于其一家三口生活必需及就医费用,其余工资由单位统一打入法院执行账户用于偿还被执行人老李所欠银行债务。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大家,切忌为了兄弟情谊、面子问题为他人做担保,白纸黑字写下来的责任是受法律约束的,即使借款人和款项实际使用人并非担保人,款项也从未经担保人之手,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担保责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担保人需对主债务即借款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故在做担保人之前务必对借款人的境况、还款能力进行深入了解,切忌好心办坏事,反将自己和家人陷入不利境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