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立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以期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关系和秩序的稳定。
近日,泰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采纳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同时,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
10年前的欠款,
为什么“要还,
但不用完全还”呢?
我们来看看案情:
2008年6月
老林向老夏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
2010年4月
老林先后向老夏还款合计23万元
2011年4月
双方约定于4月还款10万元,于6月底还款余额的一半,于当年年底结清余款
然后,8年过去了……
老夏和老林一直未联系,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通过微信添加好友取得联系并商议涉案借款的还款计划。
2021年2月,双方就还款事宜再次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老夏便到泰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泰顺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林的还款计划书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底即2011年12月3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于2013年12月31日届满,老夏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故法院采纳被告老林一方提出的本案已超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
过了诉讼时效,
剩余借款本可“不用归还”,
为什么法院在驳回了
原告老夏的部分诉讼请求之前,
判令老林归还20万元呢?
原来,就在2021年2月讨论还款事宜时,老林提出愿意支付20万元结清之前所有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此举视为老林放弃债务中20万元部分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老林一方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要求法院驳回老夏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法院判决老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老夏借款20万元,并且驳回老夏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泰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