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被告人钟某伙同邱某(另案处理)窜至高密市胶河生态发展区巩家桥村树林捕获雏鹰3只,后钟某将其中1只送给被告人王某,王某驾车将该雏鹰运走;另外2只雏鹰由钟某独自喂养至案发。经鉴定,该雏鹰均为赤腹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同年7月,被告人王某又送给被告人赵某雏鹰2只,后赵某驾车至高密市王某家中,将该2只雏鹰运至其位于济南的家中喂养,1只因喂养不当死亡,另外1只喂养至案发。经鉴定,该雏鹰均为赤腹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高密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王某、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钟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王某、赵某的刑事责任。
高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王某、赵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钟某、王某、赵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钟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