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芝罘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重伤的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是同事,二人平日关系不错。2019年9月的某日,刘某某在芝罘区某公司大院内,与王某某在玩闹期间使用弹弓发射弹丸,不慎将王某某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右眼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生活中,类似这样因为闹着玩而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这样无心之过导致的悲剧令人叹息。很多时候,恰恰是因为关系亲近,当事人间玩闹时总会疏于防范,加之各种因素的作用,意外随时都会发生。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玩闹要有限度,既要留意周围环境,又要把握分寸,更要注意玩闹器具,切不可因一时贪玩而造成无法换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