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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被罚4000多万

2022年02月28日13:5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作为家喻户晓的电子产品

  “苹果”手机

  已被越来越多的人用上

  但你的“苹果”手机是真的吗?

  还是仅仅

  “苹果”图形好像是真的?

  真真假假难以分辨

  一起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例吧~

  01

  案情简介

  陈某从2018年1月开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含苹果图形及“iphone”商标的翻新手机,并雇请谢某锋、杨某以所谓“官换机”的名义,在其经营的4家网上店铺上销售“全新”的苹果手机,2018年10月,获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授权A公司经走访发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某小区房(即陈某等人实际经营场所)长期大量储存、销售翻新苹果手机。

  2018年12月24日,A公司委托员工蔡某向石岩派出所报案。当日,石岩派出所在该小区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谢某锋、杨某及温某等店铺工作人员,现场缴获涉案含苹果图形标识手机1批102部、其他如苹果手机盒及配件、台式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若干件。

  经苹果公司检验,上述缴获的102部苹果手机中,有94部手机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产品,8部手机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模型产品。经调取及统计涉案2家淘宝店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销售数据,上述淘宝店铺的翻新苹果手机销售额达80831333.29元。现场扣缴的94部苹果手机货值人民币共计248213.34元。被告人陈某、谢某锋、杨某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庭审中对于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

  陈某、谢某锋、杨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巨大达80831333.29元,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三人均能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02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零五十万元;谢某锋、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03

  法官说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也日趋隐蔽、多样化,一些不正当竞争者利用消费者不断提升、变化的需求,采取各种看似合理、可信的手段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货”,这种售假行为一方面影响了权利人的商业信誉、破坏市场经济的可持续良性发展,同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从市场上购入的翻新手机系他人利用苹果旧手机更换配件后组装而成,被告人再将以上翻新手机以全新的苹果正品“官换机”的名义在网上进行兜售。苹果公司就“官换机”的问题出具了说明证实,“服务备机”即俗称的“官换机”,是全新的手机不用于零售,仅仅用于更换发生质量问题的正品苹果手机,苹果公司从未自行或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通过任何途径或者以任何方式对外销售任何服务备机。被告人销售的翻新手机并非苹果公司原产,其以全新正品的名义进行出售,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将翻新手机与苹果公司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剥夺消费者对于品牌的选购权。

  并且,旧手机经重新组装翻新后,手机在部件、装配方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已经不符合苹果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原有质量标准,从而使得苹果公司的“苹果图形”及“iphone”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同时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企业商誉。

  故本案被告人销售翻新手机的行为不同于销售普通的二手手机,而是通过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利用苹果公司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涉案标的高达80831333.29元,是近年来区法院受理的涉案金额最高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并创造区法院单笔罚金最高额纪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本案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幅度由原来的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升为三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当认准官方或相关授权平台,不轻信未经审核的广告及来源不明的推销。同时警醒商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积极通过注册商标等合法方式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取得合法授权销售商品,切莫以身试法为了攀附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品牌知名度,企图通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来获取非法利益。

  No.1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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