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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应根据犯罪集团成员的作用识别主从犯

2022年02月28日14:1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对指挥者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对募集者、培训者应根据其所起作用、参与时间、参与原因、主观恶性、分赃情况等综合判定。对受雇佣参与犯罪的接线员一般应认定为从犯,只有积极参与犯罪并起关键作用时才认定为主犯。对取款员则应根据有无事前通谋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抑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电信诈骗中,如何根据犯罪集团成员的作用识别主犯、从犯。

  2016年6月中旬起,台湾地区男子“达哥”(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迟曜廷、崔培明等人组成电信诈骗犯罪集团,在亚美尼亚共和国首都埃里温市设立诈骗窝点,对大陆居民实施电信诈骗活动。

  该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公司化运作。在诈骗形式上,该犯罪集团首先由一线成员冒充被害人所在地中国移动公司客服人员或通讯监管局工作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从事洗钱或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建议报警处理;二线成员则假扮大陆公安人员接受被害人报警,制作电话报警笔录,并称被害人涉嫌洗钱或诈骗犯罪,若要洗脱嫌疑,需转由检察官处理;三线成员则假扮处理案件的检察官等对被害人继续实施诈骗,要求被害人将资金转至“安全账户”进行资金清查。待被害人将资金转账或汇款至“安全账户”后,上述被告人则迅速通知相关人员取款或转账,将被害人资金占为己有。其中,一线人员底薪每月人民币5000元并按诈骗成功数额的5%获取提成,二线、三线人员按照诈骗成功数额的8%获取提成。2016年7月至8月19日期间,该犯罪集团成功实施诈骗19宗,共骗得人民币124.4万余元。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崔培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他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涉台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崔培明等采取冒充公安、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崔培明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公司化运作、在境外设置犯罪窝点,被诈骗的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被骗资金大部分难以追回,社会危害性极大。本案裁判从严惩处崔培明犯罪集团,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

  电信诈骗集团具备完整的诈骗网络,大多数诈骗组织呈“金字塔”形态分布,最顶端的是领导层,下设诈骗人员招募层、电信网络服务维护层、诈骗实施层以及提款层。相应地,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角色分工,主要分为指挥者、募集者、培训者、接线员和取款员。指挥者负责诈骗组织的整体谋划和安排;募集者、培训者根据指挥者的指示招募接线员和安排取款员,并对招募人员进行培训;接线员在接受培训后分组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取款员在诈骗钱款到账后及时将赃款变现取出或转账。至此,整个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目的达成。

  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员的主要角色进行类型化分析后发现,对指挥者一般应认定为主犯;对募集者、培训者应根据其所起作用、参与时间、参与原因、主观恶性、分赃情况等综合判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接线员通常应认定为从犯,对受雇佣参与犯罪的接线员通常应认定为从犯,惟其积极参与犯罪并起关键作用时才认定为主犯;对取款员则应根据有无事前通谋认定为诈骗罪共犯抑或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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