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下午,三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倒卖微信账号非法获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92年,案发前从事桶装水的运送工作。2020年年底,因疫情原因闲置在家无事可做,无意之间在一个微帮群里面得知卖微信号可以赚钱,便开始了微信号的倒卖。
2020年4至7月期间,张某某利用微信、QQ 等聊天软件为联络工具,通过微信、支付宝付款从多个“上家”处购买微信账号、密码(部分绑定有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然后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向多个“下家”转手倒卖,从中赚取差价。
经调查张某某资金流水发现其倒卖微信账号的违法所得为高达 162066 元人民币,非法获利 19603 元人民币。
2020年7月2日,张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三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三穗法院提起公诉。3月24日下午三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将择期宣判。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的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动轨迹等。因此,“微信账号”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提示: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