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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利而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男子被判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

2022年02月28日15:1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随着信息科技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

  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现代社会中

  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

  越来越离不开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然而却有不法分子

  受谋利心态驱使

  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18年至案发,巫某某通过搭建“蓝眼睛”、“上帝之眼”等APP,非法控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养老院等地的监控摄像头系统,并通过在网络推广上述摄像头实时监控画面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

  2019年3月5日,巫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5日至3月26日,巫某某专门用于收取贩卖监控实时画面钱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共计收款人民币17万余元,后上述钱款进入巫某某支付宝账户。

  巫某某用部分违法所得购置“奔驰”牌车辆并偿还部分车辆贷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某无视国法,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巫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孳息应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款物一并处理,其中扣押在案被告人巫某某名下“奔驰”牌汽车部分购车款及归还贷款的钱款系来自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据此判决:一、被告人巫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巫某某人民币八十九万四千四百八十五元六角三分。

  一审宣判后,巫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巫某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违法所得80余万元事实不清;认定其非法控制摄像头18万余个事实不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一审法院认定的罚金数额过高。

  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巫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对在案款物处理均适当,追缴巫某某违法所得及孳息亦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北京三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

  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普及,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获得了极大便利,但计算机信息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应用,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对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对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

  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安全合法地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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