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
在怒火中烧之时
再加上酒精的刺激
很容易让人冲动行事
甚至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近日,北京三中院
终审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案件中,两位微信群友
酒后因口角约架
最终导致一人重伤、一人入狱
两人都为自己的冲动
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案件回顾
陈某组建了一个微信聊天群,将朋友张某也拉入其中。2020年夏季某日,陈某组织聊天群内的几位聊友聚餐饮酒,期间,其将两名聊友现场喝酒的视频发送至本群并发文字称二人为“一对傻子”。此刻,张某正在自己家中饮酒,其看到陈某发至群内的视频及“一对傻子”的消息后,认为陈某作为群主称呼聊友为“傻子”不妥,遂在群内发出“我靠,你当群主说这话”语句,而陈某则立即回复“你自己滚出去”,张某针锋相对又回复“你自己滚出去!”,后陈某将张某移出群聊。
张某被移出群聊后很生气,于是给陈某打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对骂并约定在村里的牌楼处打架。张某从电话中听到陈某身边还有别人,就从家中餐桌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到牌楼后,张某将水果刀放在村口的椅子上。陈某等人开车来到牌楼处。因陈某一行人数多,张某拿起水果刀说“谁过来我扎谁”,此时陈某下车冲向张某并打了张某一下,张某遂持刀扎了陈某左后背一刀,二人扭打在地,张某倒地时又用刀扎了陈某左小腿一下。后张某及陈某被他人拉开,张某逃离现场。陈某住院九天后出院,出院时诊断为脾裂伤、膈肌裂伤、多发皮肤裂伤、创伤性血气胸、创伤性休克,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陈某在该案中有一定的过错,故对被告人张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某以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人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打输了进医院,打赢了吃牢饭”并非只是玩笑话,本案的被害人被扎成重伤二级、住院九天;被告人虽打赢了架却领了四年牢饭,两人都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在此提醒大家: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当怒火中烧时,想一想打架的成本。有些架不能打,有些饭不能干。希望大家都能理智处理矛盾,平安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