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中
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处置情况
企图多分
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财产照实分割!
同时对虚假陈述者罚款2万元!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与小帅(化名)于2019年协议离婚,2021年7月,小丽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因协议离婚时尚有一辆别克商务车未分割,小帅要求一并处置。
小丽在一审中陈述,车辆目前仍归其所有,并提交该车辆的行驶证照片。
经法庭释明,双方一致同意,由小丽取得该车辆所有权,同时确定车辆现有市场价值为25万元,由小丽支付小帅车辆分割款12.5万元。
本以为这场诉讼落下帷幕
这对“夫妻”也能好聚好散
但不料,案件再起波澜!
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罚!**
二审时,小帅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小丽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别克商务车早在一审前就转让出售,故应以车辆转让金额确定该项夫妻共同财产价值。
小丽辩称,即使该车辆已经出售转让,双方在一审中已经对该车辆折价款协商一致,不应当反悔。
绍兴中院二审查明,小丽确于一审起诉前已经转让别克商务车,并收到转让款35.8万元。
小丽明知车辆已经转让,却在一审中仍陈述该车辆仍归其所有,导致小帅基于错误认知而协商同意该车辆折价25万元。小丽的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存在主观恶意。
故二审依法改判小丽支付小帅车辆转让款的一半计17.9万元。同时决定对小丽罚款2万元。
经教育,小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按规定缴纳罚款并出具悔过书,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反思,保证吸取教训,今后一定诚信诉讼。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秉持诚实和善意,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通常亲历了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全过程,其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最全面和最深入的了解。然而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受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当事人往往只陈述于己有利的内容。
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六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在此,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遵循诚信原则,不要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态度,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六十三条【当事人陈述的处理】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