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美与阿财(均为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交往一年期间,阿财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阿美转账十余次,共计十余万元。好景不长,交往期间,双方因琐事交恶不再交往。阿财要求对方将钱款返还。阿美认为阿财的转账完全出于自愿,是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不应返还。见返还无望,阿财遂一纸诉状将阿美诉至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认为多次大额转账系彩礼,应予返还,于是判决支持阿财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被告对外均以夫妻相称。从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转账十余万元,转账用途为被告亲人治病、替被告支付房贷及其他生活开销。2021年5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以家人不同意结婚为由与原告分手,现原告要求被告将恋爱期间赠与的钱款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原告为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约基础,在恋爱期间陆续向被告转账十余万元,应当视为彩礼,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结合原、被告庭审陈述、同居时间、转账用途及金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法院酌情考虑由被告向原告返还七万余元为宜。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该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未办理结婚登记,恋爱期间,双方对外均以夫妻相称,其中男方在为女方亲人治病转账还信誓旦旦地向女方表示:女方的亲人就是男方的亲人。虽然转账中并未明确表明该花费为彩礼,但一般来说,较大数额的转账也不能单单理解为恋爱时培养感情的正常支出,当多次转账涉及金额价值较大时,应当视为彩礼,如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应考虑当地的风俗人情、同居时间,以及双方分手过错等综合因素,应予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