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典”
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妥善解决了一起离婚纠纷,促成男方在离婚时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让女方避免因离婚陷入生活困境。
小媛和小东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看似幸福的家庭,也避免不了为琐事争吵,双方的感情日趋不睦。2019年,小媛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小东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还小需要父母照顾,不同意离婚。后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媛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离婚请求。2021年,小东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此时的小媛反而不同意,原因是其腿伤正在治疗过程中,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离婚后也没有其他住所。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在第一次离婚诉讼结束后并未好转,小媛与两个孩子居住在小东父母购买的房子里,小东居住在工地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双方的感情应视为破裂。夫妻二人名下没有房产,也没有大额存款。2021年5月小媛腿部受伤,还需继续康复治疗,目前无工作也无收入。
充分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陈宁决定采用调解的方式,在妥善化解纠纷的同时,尽力让小媛顺利开始新生活。经多次沟通协调,小东愿意给小媛提供住处并进行适当补偿,但小媛希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一度陷入僵局。法官遂联系当事人所在街道妇联工作人员,一起到小东父母家中做工作。小东父母表示不希望儿子儿媳离婚,但他们已经到法院起诉离婚就由法院依法处理,并愿意配合做儿子的思想工作。最终,经各方努力,小东和小媛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双方同意离婚,两个子女由小东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小东给付小媛20万元补偿。
在春节假期结束之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回访,小东已如约将首期10万元给付小媛,并承诺后期的款项会按照约定支付。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虽然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但对于经济帮助的标准和履行方式等并无明确规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确定。本案的小媛显然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一方,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对于经济帮助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充分保障了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