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人口老龄化而来的超龄人员就业浪潮已成为当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超龄劳动者再就业已经成为我国部分用人单位普遍的用工形式。虽然超龄劳动者用工成本较低,但因超龄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工伤赔偿风险,会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保险。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人身意外保险能否替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呢?
基本案情
A公司员工甲某受公司安排在从事花木养护工作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车相撞,并在该起事故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甲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人社部门认定,甲某为工伤死亡。其后,甲某的丈夫和女儿以A公司未为甲某申报缴纳工伤保险为由,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1万余元。
经查明,A公司曾在B保险公司为甲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保险,甲某的丈夫和女儿在本次事故发生后,以B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主张了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80万元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能否抵扣A公司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法院审理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一、A公司应当支付甲某的丈夫和女儿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81万余元;二、A公司应当按月支付甲某的丈夫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首先,A公司为甲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属于人身商业保险,与工伤社会保险在法律关系特征、支付主体、权利义务确认、适用法律等方面均不相同,商业保险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A公司为甲某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应为被保险人甲某及其近亲属。甲某因保险事故死亡,依据该商业保险理赔所得的800000元应归甲某的近亲属即其丈夫和女儿所有。因此,即便用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目的确系为了减轻超龄职工工伤后单位的赔付责任,但是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理赔款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款项的冲抵,实质是将人身意外保险法定受益人的权益转移至用人单位,变相地变更了人身意外保险的受益人,违反了人身保险相关法律规定。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A公司未为甲某缴纳工伤保险,由此,甲某的丈夫和女儿作为甲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A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为降低用人单位在遭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事故时所需担负的责任风险,维护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之间正常、有序、和谐的用工关系,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合适险种分散相关的经营风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即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医疗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