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少发高温费 因小失大多赔偿

2022年03月01日09:5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补贴。虽然数额不多,但仍有单位不按照规定执行,不发或少发高温津贴。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就审结了一起职工因少发高温费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系长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自2012年起由长德公司派遣至润来公司从事混凝土泵车操作工作。2018、2019年度,长德公司一直少发汤某高温津贴。2020年春节后,汤某以长德公司拖欠、克扣工资及劳动报酬和未予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拖欠的工资、2018及2019年度高温津贴、经济补偿金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足额支付2018、2019年度防暑降温津贴,被告虽提供了2018年1月份至2019年12月份的工资明细表,其中在6、7、8、9月份有高温补贴项目,但该工资明细表系被告方单方制作,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发放防暑降温津贴的事实,故法院依法认定长德公司未足额向汤某发放2018、2019年度防暑降温津贴。

  关于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故防暑降温津贴属于工资总额,长德公司未足额向原告支付2018、2019年度防暑降温津贴,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有权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长德公司支付汤某2018、2019年度高温津贴1600元及经济补偿金55272元。长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高温津贴作为一项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案中,劳务公司因一千多元的高温津贴未足额发放,导致付出五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既增加了诉累,又造成了损失,可谓是因小失大。而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有些劳动者会因为工作难找而放弃维权,但更重要的是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此情况,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寻求帮助或提起仲裁、诉讼。(文中相关人物及单位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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