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违章停放车辆承担赔偿责任案
1**案情简介**
事故发生在扬中市城区某十字交叉路口,东西向道路宽2.5米,南北向道路宽8.2米。陈某驾驶小型轿车停靠在路口西北侧路边。丁某骑电动自行车沿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与沿大路由北向南骑电动自行车直行通过路口的徐某相撞,致徐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造成徐某117988.16元损失。事故发生时,陈某的小型轿车,遮挡了弯道口视线。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次要责任。
2**案件处理结果**
承保陈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徐某116107.36元;承保陈某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徐某564.24元,丁某赔偿徐某1316.56元。
3**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超过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在上述地点停车,可能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增加交通事故危险,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违法停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减轻对方赔偿责任案
1**案情简介**
姬某某驾车为避让行人,突然驶入对向车道,将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王某某相撞,致王某某死亡。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
2**案件处理结果**
姬某某承担王某某家属总损失70%的赔偿责任。
3**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交通事故时,正确佩戴了安全头盔的,会降低因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应相应减轻侵权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姬某某驾车驶入对向车道,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王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对因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的后果有过错,应当减轻姬某某的赔偿责任。
陈某驾车通过公交站台,未减速避让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赔偿责任案
1**案情简介**
陈某驾车通过本市九华山路某公交车站台时,沿靠近公交车站台的机动车道行使,且未减速。撞击在该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夏某某,致夏某某死亡。夏某某家属损失共计1216054.86元。
2**案件处理结果**
陈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陈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1112600.56元。
3**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法贯彻以人为本和保护弱势方的原则,机动车通过公交站台以及其他人流密集地段时,尤其需要注意安全文明驾驶,及时观察、有效避让出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
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戴某某的小型轿车致他人死亡,司机、车主均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免赔案
1**案情简介**
司机谭某某无证、醉酒驾车上路行驶,碰撞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某,致王某某死亡,王某某方损失总额为1089542元。公安机关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涉车辆是谭某某向车主戴某某借用。事发前,戴某某曾与谭某某共同饮酒,且未有效劝阻谭某某酒后驾车。保险公司承保了谭某某所驾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案件处理结果**
司机谭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469700.16元、车主戴某某赔偿王某某家属313133.44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家属111000元。因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其他损失由王某某方自行承担。
3**法官提示**
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虽然承保了谭某某驾驶车辆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因谭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该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予理赔。
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车主戴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曾与谭某某共同饮酒,且未有效劝阻谭某某酒后驾车,故被判决赔偿王某某家属31313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