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了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主要侧重精神性人格权的刑事保护。5件指导性案例入选,其中包括河北沧州一案例。
案例内容显示,被告人岳某(男,1982年出生)与被害人张某(女,殁年34岁)系同村村民,自2014年开始交往。交往期间,岳某多次拍摄张某裸露身体的照片和视频。
2020年2月,张某与岳某断绝交往。岳某为报复张某及其家人,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以及短视频平台散布张某的裸体照片、视频,并发送给张某的家人。
张某举报后,岳某的短视频平台账号被封号。同年5月,岳某利用新申请的账号,继续散布张某的上述视频及写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浏览量达到600余次。
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岳某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渠道骚扰、挑衅张某的丈夫。张某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
2020年11月25日,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岳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一是张某因岳某的侮辱行为而自杀,该侮辱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情节严重”;二是侮辱行为具有“公然性”。岳某将被害人的裸照、视频发送到网络上,使不特定多数人均可以看到,符合侮辱罪“公然性”的规定。在案证据证实视频和照片的浏览量分别为222次、429次,且证人岳某坤等证实曾接收到短视频平台同城推送的带有侮辱性文字的张某照片。
2020年12月3日,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侮辱罪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宣告后,岳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件的办理对于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