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的欠条如今起诉,
究竟应该由谁来给付?
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
审结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基本案情 #
原告刘晖称,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李强多次向自己购买材料,并于2013年3月,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晖机用钉13890元,欠条右下方有李强签名。由于被告一直未能付款,自己于今年9月向其发出书面催款函,但被告仍未支付。刘晖认为,如系职务行为,李强应出具收条而非欠条,故其对该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
而李强则辩称,自己原系蓝天制刷厂仓库保管员,在该厂负责收货。由于当时自己出具的欠条中“晖”字写错了,于是又出具了一份欠条。字写错的欠条放在桌上,不知道被谁拿走了,现原告提供的就是“晖”字写错的欠条,且该笔货款早已由公司财务结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送货到制刷厂,由被告出具入库单,结账时再出具总欠条。原告凭欠条到制刷厂财务,由财务支付货款,故原告的合同相对人应为蓝天制刷厂。经办人李强出具欠条,仅为结算过程中的程序,证明结欠的货款金额,不具有代为支付货款的意思表示。对于该笔货款,原告应向蓝天制刷厂主张权利。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相关人物、企业已化名)
# 法官提醒 #
承办法官:本案中,经办人根据交易习惯出具欠条,其目的是为了确认欠款的金额,方便送货方及时到财务收取货款,该行为系职务行为,并非是出具人承诺支付欠款。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实际工作中,不能简单出具欠条了事,否则将有可能带来诉讼纠纷,增加自己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