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与普通民间借贷案件不同的是,这是发生在一对夫妻复婚又离婚后同居期间的债务。
江东与孙丽于2001年结婚,与大多数夫妻一般,生活中偶有龃龉,但两人性格冲动,一争吵便会离婚,离婚不久后又复婚。如此反复了两次,直到2017年第三次办理离婚手续,再未复婚。不过,两人离婚不离家,一直居住在一起。同居期间,江东陆续向孙丽借款、还款,并多次向孙丽出具借条。2021年5月,孙丽在几次向江东催要还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江东归还借款120余万元及利息。
江东辩称,两人虽分分合合但一直居住在一起,自己的工资卡也长期放在孙丽处,两人的财产属于共有性质。涉及到家里投资问题,需要用钱就找孙丽拿,孙丽要求打借条时,自己没考虑那么多,借条是无意打的,实际上也没有拿那么多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东和孙丽在同居期间,孙丽陆续转账给付江东共计1218912.59元,江东陆续转账给付孙丽共计349658元。江东分别于2017年9月5日出具一张33万元欠条;2018年6月30日出具一张60万元借条;2020年2月25日出具一张18万元借条给孙丽。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江东多次出具借条给孙丽,但两人提供的资金流水显示的资金往来与借条无法对应,故不能按照孙丽出示的借条来确定两人间的借贷关系。但孙丽向江东转账大额资金是事实,且均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后。离婚后,财产各自独立,即使两人有一段时间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如此频繁、大额的资金转账,显然不是因生活所需,故孙丽要求江东返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江东已经转账给孙丽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两人未约定利息,则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孙丽向江东催要后,江东应及时归还,逾期不还,孙丽要求江东承担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江东归还原告孙丽借款869254.59元及利息。(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名)
法官寄语
所谓的“离婚不离家”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受益等原则上属于其本人所有,双方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其本质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并无不同,并不能以双方财产为共有而进行抗辩。因此要提醒大家,婚姻关系解除后,应妥善保管、处理自己的财产,切莫以为“离婚不离家”与婚姻生活无异,以免产生剪不断、理还乱的财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