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业主和物业公司本应是长期共存、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而现如今,不少住户与物业之间却矛盾重重,纠纷频发,俨然成了“冤家对头”。近日,丹徒法院民一庭就受理了一起业主因对物业公司不满而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方晴系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飞则是该小区业主。某日,刘飞因续租车位一事与方晴在物业办公室发生争执。事后两天,怏怏不平的刘飞又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方晴微信头像照片,并进行言语侮辱。在与刘飞沟通无果后,方晴一纸诉状递至法院。其称,微信群中人员众多,刘飞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精神也为此受到刺激,导致抑郁症复发,不得不去医院治疗,现要求刘飞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及医药费。
为妥善化解纠纷,民一庭法官壮蓓承办该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人耐心释法析理,同时明确指出,刘飞的行为违背了与人为善的传统美德,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面对矛盾,应当理性表达,而不是在网络社交平台宣泄情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官的批评教育下,刘飞意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言行确实给方晴造成了伤害,当场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对方晴的道歉信息,并赔偿了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