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赡养老人本是每个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老人担心晚年生活得不到照顾保障,会选择提前将财产赠与子女,但纠纷也随之而来。近期,丹徒法院民一庭就受理了一起子女受赠财产却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要求撤销赠与的案件。
【基本案情】
张老与辛老共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大儿子张某强、二儿子张某平和女儿张某珍。2019年12月,张老与辛老向张某强、张某平各赠与款项32000元。2020年,近八旬的张老两次因病住院治疗,但受赠的两个儿子既未前来看望、照顾,也未为老人支付医疗费。两位老人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张某强、张某平的赠与行为,并返还赠与的款项。
庭审中,大儿子张某强同意返还父母赠与的款项,但小儿子张某平不同意返还。张某平认为,自己没有对父母不闻不问,也没有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有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和残疾人低保,完全有能力支付医疗费,也正因为有经济能力才从积蓄中拿出一部分赠与两个儿子。但是,张某平并未举证证明其对父母已经尽到赡养义务。
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承办法官胡勇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仔细释法明理,调和亲子关系。但最终原、被告仍意见差距较大,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包括对长辈的赡养。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上要求,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两被告作为子女均有义务向父母提供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但张某强、张某平二人在接受赠与财产后,对其父亲的医疗费用并未及时支付,反而针对医疗费的给付与张老对簿公堂,且两人亦没有证据证明对张老及辛老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张老及辛老有权撤销与两个儿子之间的赠与协议。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协议,张某强、张某平分别向张老及辛老返还其接受赠与的3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文中相关人物已化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