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球鞋成为某些人投资的目标后
价格疯涨、一鞋难求
真正的消费者却要花费数倍的价格
才能买到心仪的鞋子
炒鞋客VS售假者
鞋子全砸手里了
炒鞋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又是怎么判的呢?
案件详情
买家小张在微信上向卖家小赵购买了10双某潮牌运动鞋,总价共计2万元,由小赵随机分配鞋的尺码。
小张收到鞋子后,将部分鞋子通过某网络平台鉴定真伪。然而,平台的鉴定均无法通过。
因此
双方发生争执
卖家
你多换几个平台卖呗,都是一样的。我的鞋反正没毛病。
买家
能卖的就不谈了;寄到某平台的没有一双是能直接查验真假的,都有瑕疵需要买家同意。
后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买家小张将卖家诉至法院
要求卖家返还购鞋款2万元
并支付三倍赔偿款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赵向小张出售的鞋子在某网络平台未能通过鉴定,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家要求退货退款于法有据。
小张向小赵购买同一品牌同一款式不同尺码的10双鞋子,尺码由卖家随机分配,并非由小张根据自身需要具体选购,小张也未能举证证明购买案涉商品系为满足生活需要,且在诉讼双方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提及鞋子转卖事宜,故买家小张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不能认定其系消费者。对其主张的三倍赔偿应不予支持。
因此
法院对买家小张
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小张从小赵处购买球鞋并非用于日常穿着而是为了在交易平台转卖赚取差价因此小张属于投资炒鞋者而非日常消费者
小张从小赵处购买的球鞋无法通过平台鉴定,致使小张转卖球鞋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其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却无权依据消法规定主张三倍赔偿。
本案明确了炒鞋者不属于消费者
不受法律保护
揭露了炒鞋行为
存在的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
有利于抑制年轻人的炒鞋热情
理性消费
作为流水线上的工业品
球鞋本身并不具有稀缺性
更不具有“投资属性”